时间:2020-05-03 作者:倪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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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有效地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精神,在省政府和财政部的支持下,于1995年开始在武冈市进行“费改税”的试点。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起,将试点面扩大到全省15个县市。
(一)主要做法
武冈市“费改税”的主要做法是将目前向农民收取的村级三项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和乡镇五项统筹(即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费、优抚和五保户供养费、民兵训练费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改为统一征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此税尚未立法,只是探索阶段的做法)。这种税的纳税人为试点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根据农村的现实情况,实行以人为主、人地结合的办法来确定纳税人。具体分为三种情况:有责任田有户口的纳税人、无责任田有户口的纳税人、有责任田无户口的纳税人。第一种纳税人按征收标准的100%纳税,后两种纳税人按征收标准的50%纳税。课税依据和范围是以统计部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报为依据。纯收入包括生产性收入,农、林、牧、副、渔业收入,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收入等。税率为比例税率,在3—5%之间。由乡镇财税所集中统一用货币现金征收。试点乡镇开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为有效地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精神,在省政府和财政部的支持下,于1995年开始在武冈市进行“费改税”的试点。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起,将试点面扩大到全省15个县市。
(一)主要做法
武冈市“费改税”的主要做法是将目前向农民收取的村级三项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和乡镇五项统筹(即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费、优抚和五保户供养费、民兵训练费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改为统一征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此税尚未立法,只是探索阶段的做法)。这种税的纳税人为试点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根据农村的现实情况,实行以人为主、人地结合的办法来确定纳税人。具体分为三种情况:有责任田有户口的纳税人、无责任田有户口的纳税人、有责任田无户口的纳税人。第一种纳税人按征收标准的100%纳税,后两种纳税人按征收标准的50%纳税。课税依据和范围是以统计部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报为依据。纯收入包括生产性收入,农、林、牧、副、渔业收入,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收入等。税率为比例税率,在3—5%之间。由乡镇财税所集中统一用货币现金征收。试点乡镇开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后,原三项提留和五项统筹及学校收取的教育附加费等一律终止。政府明令规定:实行“费改税”后,乡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向农民无偿收取费用。否则,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一管理,设立专户,建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其支出范围包括:乡村两级教育费附加支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费支出,农村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费支出,烈军属优抚费支出,“五保户”的供养和特困户补助费支出,基层民兵训练、征兵及国防教育经费支出,计划生育统筹费支出,乡镇、村道路重点建设费支出,农田水利建设和开发性农业费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和公务费支出,公益金支出,征收经费支出共12项。
与其他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相比,武冈市“费改税”的做法主要特点有四:第一,只对“三提五统”进行改革,不涉及原有的农业税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等税种)和粮食购销体制。因此改革的难度相对较小,改革的可行性大大增加。第二,完全采取货币征收。与征收实物相比,更有利于保证乡镇政府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需要。第三,乡镇财政对本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收支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不仅从收入征管方面解决农民的负担问题,同时又对农村公益事业费的支出管理进行规范。第四,改变了政府各部门以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格局,初步建立起在乡镇财政监督下的部门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制度。
(二)试点成效
经过三年的试点,取得了以下成效:
第一,基本上制止了农村“三乱”。众所周知,农村中的公共分配制度一直沿袭“三提五统”的传统集资方式,乡镇政府各个部门自行征收自行管理。由于标准难以统一和控制,致使农民负担沉重。尽管党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加重农民负担,但始终未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武冈市的“费改税”试点,把不规范的三提五统的收费方式改变为较规范的征税方式,将政府部门多家向农民收费、各家自管,改为财政一家统一收管,使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降低和稳定了农民的负担。通过“费改税”统一由财税部门组织收入,可以有效地控制住农民的负担水平。从武冈市1996年试点乡镇情况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平均只占农民上年人平纯收入的3.2%,最低的乡只有2.4%,最高的乡为3.7%,与上年相比,人平减负13元。负担的减轻,农民看得清,摸得着,深受农民欢迎。从长远看,这种改革的真正作用是可以为有效地稳定和控制住农民的负担提供规范的制度保障。
第三,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革前,三提五统由政府各部门征收,名目繁多,群众怨声载道。乡镇干部是“一年四季忙,都为要钱粮”,干部与群众之间因为收费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严重时引起恶性冲突。“费改税”后,乡村干部与农民群众之间收费与缴纳的多头关系,变成政府财政与农民群众之间税收征纳的单一关系。不仅增强了农民的纳税义务感和自觉性,又使财政征收集中,数量公开,大家心明眼亮。乡村干部再不必为收费奔忙,可以集中精力抓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党群、干群关系变得和谐融洽了。
第四,降低征收成本,确保了农村公益事业经费的供给。改革前,各部门分别收费成本高达30—40%,而且征收时间长,资金到位不集中、不足量,影响了经费的使用和农村必要的公共事业的发展。“费改税”后,采取了在粮食入库高潮时一次性集中由财税部门征收,收入任务可完成80%左右。尾欠户再由乡镇政府组织财政干部上门征收,税收任务一般可完成95%以上。同时征收成本降低到5%左右。由于资金能够集中及时到位,各项政府公共事业经费得到保证,村干部报酬和五保户的补助均能得到落实。
第五,有效地集中了财力,促进乡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武冈市“费改税”试点的乡镇财力集中了,实实在在办了不少公益事业。比如这个市的司马冲镇,1996年征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收入72.3万元,支出67.4万元。其中投资25万元用于学校新修教学大楼,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达标经省市验收合格。卫生事业投资3.5万元,用于群众改厕、改水,卫生“初保”达标。投资5000元,新开辟了200亩无病毒脐橙基地,促进了高效农业的发展。投资8000元,修复了司马冲至双田公路,为农村商品流通提供了交通条件。
第六,健全政府财政预算职能,有利于廉政建设。“费改税”不仅仅是收费形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通过健全财政预算职能加强了对政府财力的全面规范管理,尤其对支出的预算管理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的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所在开户行设立的专户,支出由财政预算总会计拨付,预算执行过程严格把关,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加强了廉政建设。由于预决算都要报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也推动了基层政权的民主化建设。
(三)几点建议
“费改税”试点仅是初步探索,严格说来,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首先,这种税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从试点来看,此税既具有所得税的性质,又具有人头税的一些特征。从征税对象上看,它应该成为一种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在操作上还无法较精确地核定每个农民纯收入,因此还不能真正成为标准的所得税,只能按人头定额征收。其次,由于上述原因,又存在税收负担不公平的问题,即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同样数量的税额。同时,这种税收纳入财政预算后的支出管理也有待于不断的完善。为了把“费改税”更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费改税”作为一种制度,不能就事论事,要从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出发,进行制度改革。在中央鼓励各地进行试点的精神指导下,省级以下的一些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努力探索出一些带有方向性的制度办法。
第二,从武冈市的“费改税”看,牵涉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的立法问题。为使改革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地方税种的立法权问题。
第三,从制度改革方面解决乱收费和乱集资问题,基层政府已先行了一步,但是还面临着上级政府各部门所搞的升级达标活动和各种收费的压力。如果上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一些作法不进行改革,基层的改革将难以坚持和成功。因此应通过财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从全局上解决乱收费和乱集资问题。
(责任编辑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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