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主要管理职能之一,是财政部门依据财经法规和效益原则,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后果进行的行政性监察和督管,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财政监督的主体、客体和标准。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从理论角度看,监督职能是寓于财政分配和调控之中的。也就是说,财政可以通过发布财政法规和日常的收支活动来实施监督。如对有关单位预决算的审批、各项税款的收入和有关经费的拨付等。在这些日常收支活动中,财政部门内的各个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程序,可对有关单位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由于职能部门分工的局限和财政收支活动的频繁进行,他们在人力、物力和时间和手段上都无法保障实施有效的监督。同时,这些职能部门本身也是收支活动的当事人,对他们的职业行为不仅应该而且有必要进行监督。基于上述原因,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就成为财政工作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主体有力,监督有效。
财政监督客体,是相对于财政监督主体而言的。简单地说,财政监督的客体就是财政监督的对象。
有些人认为财政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主要管理职能之一,是财政部门依据财经法规和效益原则,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后果进行的行政性监察和督管,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财政监督的主体、客体和标准。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从理论角度看,监督职能是寓于财政分配和调控之中的。也就是说,财政可以通过发布财政法规和日常的收支活动来实施监督。如对有关单位预决算的审批、各项税款的收入和有关经费的拨付等。在这些日常收支活动中,财政部门内的各个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程序,可对有关单位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由于职能部门分工的局限和财政收支活动的频繁进行,他们在人力、物力和时间和手段上都无法保障实施有效的监督。同时,这些职能部门本身也是收支活动的当事人,对他们的职业行为不仅应该而且有必要进行监督。基于上述原因,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就成为财政工作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主体有力,监督有效。
财政监督客体,是相对于财政监督主体而言的。简单地说,财政监督的客体就是财政监督的对象。
有些人认为财政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这种认识将财政监督限定在财务收支活动的范围之内,借以界定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管辖范围,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是因为,第一他们忽略了财务收支活动还应该包括财政部门的主体活动——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这一重要内容。事实上主管国家财政收支活动财政部门这个主体自身,同样也应而且必须包含在财政监督的视野之内;第二,财政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进而促进国家的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实现。如果脱离这一根本目的,就财政论财政,就收支论收支,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会陷入单纯的财政观点。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所以财政监督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财政或财务的收支活动上,还必须将这些收支活动所引起的后果联系起来一并考虑。例如,当财政资金拨付到有关部门之后,他们是否按预算规定的用途有效地利用了这些资金,这就要通过必要的财政监督来证明了。因为“按预算规定的用途”解决的是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有效地使用”则是解决是否合理的问题。换句话说,财政监督不仅要管是否合法,还必须管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益。
不仅如此,对财政监督工作本身也一样。以往我们在总结财政监督工作成绩时,有些同志常以查处违纪金额多少来衡量也是欠全面的。不可否认查出违纪金额并令其纠正,是财政监督的成绩。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如果透过现象追究一下深层次的问题,从整个财政工作来看,违纪金额的出现也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日常管理的疏漏。退一步看,假如没有查出违纪金额或者根本没有违纪现象发生,那么财政资金是否就一定用好了呢?是否真正发挥了它的效益了呢?恐怕不经过认真有效的财政监督是不好断言的。从这一方面再一次说明财政监督的职能不只是仅要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还要促其合理、有效。事实上现在已经有人提出了“不但要有廉洁的政府,而且要有廉价的政府”的主张(见《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这就是说,对政府的要求应该是廉洁和效率。
当然一切得从实际出发;每一特定时期,工作内容也应有所侧重。就目前情况看,在相当一段时期,财政监督工作应以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为重点。但从长远观点看,效益问题必然要提到重要位置上来。对此,财政监督部门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精神准备。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如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除开其他必要的条件之外,关键的问题就是执法依据,也就是监督的标准高。概括说来,标准就是财经法规和效益原则。前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也包括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的行政性条例、规章、制度等。后者,即效益原则。这一原则、尽管不带有法规的强制性,但却有着无可争议的经济强制性。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个现实而突出的矛盾是资金短缺。各方面的事业都需要发展,但限于财力,有些重要的事不得不停办缓办。勤俭建国的方针必须长期贯彻执行。财政部门如果仅仅按照预算拨款了事,资金使用部门依据预算将钱花掉就算完成任务,这必然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因此,效益原则应该也必须成为财政监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财政监督的主体、客体和标准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只有将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而将三个要素结合起来的力量实施监督,是人民斌予政府的行政权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才把财政监督视为政府的行政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