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确实会导致一部分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向社会法人或个人的有偿转让,在一部分国有企业中引入私有产权,或者说,使这部分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私有化”。但这一改革与西方国家或原苏联、东欧国家的“私有化”改革是根本不同的。首先,西方国家的私有化改革是以削弱国有经济地位和作用为目的的。在西方国家中,政府出售企业国有产权的收入主要是为了填补财政赤字,其结果是国有资产经营规模的缩小。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则是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政府出售企业国有产权的收入主要是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其结果是调整国有资产经营结构和规范企业制度。其次,原苏联、东欧国家的私有化改革是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强调以这种方式更快地使企业私有化,以利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则是坚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为前提的,改革中始终坚持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原则。国家规定,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必须首先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产权转让的参考底价。最后,从有效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目的出发,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具体操作上尽可能采取企业增量资产非国有化的方式,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