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确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负担原则。省政府决定,对1992年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实行分级按比例负担办法,即省负担70%,地(市)负担30%。对1992年末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本金在1993—1995年之间发生的利息由各地消化;对各地从1996年起在分年消化本金过程中发生的滚动利息由各地负责解决;对1991粮食年度末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全额停息;对1992年末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以及在1993—1995年发生的利息一并转入按规定设立的挂帐户,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确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资金来源。省级消化部分的资金来源是:(1)销售老平价周转库存粮所获得的差价;(2)议销1994年定购粮节约的粮食所获得的差价;(3)每年通过压销节约(省掌握的部分)的定购粮议销所获得的差价。地市负担消化部分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各地通过加强粮食供应管理节约的定购粮所获得的差价;(2)定购粮提价后,农业税征实部分的新老购价的一部分价差收入;(3)由于平价老周转库存粮的减少所节约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制定消化挂帐目标。一是确保当年不发生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即粮食企业要按省规定的范围、标准核算当年发生的政策性补贴,财政部门要及时、...
(一)确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负担原则。省政府决定,对1992年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实行分级按比例负担办法,即省负担70%,地(市)负担30%。对1992年末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本金在1993—1995年之间发生的利息由各地消化;对各地从1996年起在分年消化本金过程中发生的滚动利息由各地负责解决;对1991粮食年度末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全额停息;对1992年末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以及在1993—1995年发生的利息一并转入按规定设立的挂帐户,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确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资金来源。省级消化部分的资金来源是:(1)销售老平价周转库存粮所获得的差价;(2)议销1994年定购粮节约的粮食所获得的差价;(3)每年通过压销节约(省掌握的部分)的定购粮议销所获得的差价。地市负担消化部分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各地通过加强粮食供应管理节约的定购粮所获得的差价;(2)定购粮提价后,农业税征实部分的新老购价的一部分价差收入;(3)由于平价老周转库存粮的减少所节约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制定消化挂帐目标。一是确保当年不发生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即粮食企业要按省规定的范围、标准核算当年发生的政策性补贴,财政部门要及时、如数拨补到位,不得欠补;二是从实施停息之日起,按照上述规定对1992年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在5年内省、地按7:3同步消化,每年最低消化比例为20%;对1992年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在1993年至1995年发生的利息,由各地分5年消化;各地从1996年起分年消化本金过程中发生的滚动利息,由各地自行制定消化计划。
(四)实行严格的奖惩政策。年度终了后,经省核实,确认当年达到省下达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目标,省财政相应核销所拨付的停息款及省负担的消化挂帐资金;对超过比例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帐,省财政在以后年度不减少停息款补贴及省应负担的消化挂帐资金,并按消化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未能达到省下达目标者,将给予相应处罚。一是当年新发生了政策性补贴挂帐,省财政厅本年拨付的停息款及省负担的消化挂帐资金不予核销;同时,从核定的第二年停息挂帐基数中如数扣除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相应减少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由市地州政府(行署)负责解决。二是对当年未按规定消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承担责任,所影响的停息款省财政厅不予核销,如数收回;对未消化部分视同新增挂帐,比照第一条办法处理。同时,对未消化部分,由省财政通过扣减各地财力解决。三是政策性财务挂帐实施停息政策后,以弄虚作假手法虚报、冒领消化粮食财务挂帐资金及停息款的地方,一经审查核实,省财政如数收回已拨付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及省负担的消化挂帐资金,还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石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