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河北省正定县依照市对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做法,制定了县对乡分税制财政体制。从一年多的执行情况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1-6月份,乡镇财政收入累计完成2692.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2%,其中上划中央税完成905.7万元,增长25.32%;地方税收完成1787.2万元增长13.5%。
正定县对乡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是确定了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及收入基数、支出范围及支出基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式、税收返还办法等。
乡(镇)财政收入包括:乡(镇)所属和下属单位及个人交纳的增值税的25%、营业税(除县级收入外)、所得税(除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遗产税、农牧业税、其他收入。农业特产税县、乡六四分成,不进入财政体制基数,年终单独结算。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城镇维护费用、农林水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民政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县对乡(镇)的税收返还基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算的净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收入数计算,...
1994年河北省正定县依照市对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做法,制定了县对乡分税制财政体制。从一年多的执行情况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1-6月份,乡镇财政收入累计完成2692.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2%,其中上划中央税完成905.7万元,增长25.32%;地方税收完成1787.2万元增长13.5%。
正定县对乡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是确定了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及收入基数、支出范围及支出基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式、税收返还办法等。
乡(镇)财政收入包括:乡(镇)所属和下属单位及个人交纳的增值税的25%、营业税(除县级收入外)、所得税(除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遗产税、农牧业税、其他收入。农业特产税县、乡六四分成,不进入财政体制基数,年终单独结算。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城镇维护费用、农林水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民政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县对乡(镇)的税收返还基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算的净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收入数计算,对上划中央税收比返还基数的增量部分,按各乡(镇)上划中央两税收入的增长率的1∶0.15进行返还。同时,上划中央收入若达不到上年基数的,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有利于调动乡镇增收的积极性,但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体制本身的不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一)要逐步充实和完善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从静态看,分税制不影响乡(镇)基期的既得财力,但发展的结果表明,中央从收入增量中得到较多的份额,乡(镇)自我平衡的能力会相应地有所减弱,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乡(镇)增收的积极性。因此,应尽快制定科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适当扩大“两税”增量的返还比例,取消上解递增包干体制,早日实现“双轨制”的并轨合一,实行彻底的分税制。
这次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以乡(镇)某一特定年限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乡(镇)税收返还的。乡(镇)虽然保住了既得利益,但未能触动乡(镇)分配不公问题。因此,应按照各乡(镇)不同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程度及人口状况等因素,对财政支出进行调整,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划分了税种,对县、乡两级的财权进行了重新划分,但县、乡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却未进行同步调整,出现了国家出政策,乡(镇)拿钱的状况,大大增加了乡(镇)财政支出负担,乡(镇)财政平衡能力弱化,乡(镇)干部、教师工资发放困难。因此,在调整乡(镇)财权的基础上,也要进一步调整乡(镇)事权,做到乡(镇)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调动乡(镇)节支的积极性,使乡(镇)财政用更多的财力扶持农村经济发展。
(二)乡镇政府应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体系。乡(镇)财政所的建立,虽然实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但是由于国税所和地税所实行垂直领导,乡(镇)政府缺乏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政府对财税工作的领导,增加了乡(镇)政府对财税工作的协调难度。因此,乡(镇)做为一级政府,亦应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体系,建有自己独立的财税机构。地税所可不实行垂直领导,划归乡(镇)政府管理,业务上受地税局指导,或设立乡(镇)财税所(财政所、地税所合并或财政所、地税所合署办公),以利于乡(镇)政府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要适当集中财权,突出乡镇财政的综合调控地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对乡(镇)财政收入的结构和范围做必要的调整,广开渠道,多方聚财,研究和开辟新财源。集中乡(镇)调控资金,如集中乡(镇)企业折旧基金的10%-20%;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管理费的20%-30%;乡(镇)企业资产有偿使用费的全部和税后利润的20%-30%等,由乡(镇)财政集中管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有偿用于扶持乡(镇)和村办企业的发展。将乡(镇)各部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集体资金等统一纳入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分类核算。坚持取之合理、用之得当、讲求实效的原则,管好用活这部分资金,增强乡(镇)财政的综合平衡能力。并充分利用其时间差,支持乡(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为发展乡(镇)经济服务。同时对预算外资金应适当纳入预算内管理,为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创造条件。
(四)要规范乡镇财政职能范围,优化乡(镇)财政支出结构。目前,乡镇财政有许多包办的公益性事业,不完全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范畴,有些可以推向市场,如卫生事业中的农村卫生院等。对目前不能全部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要制定政策,积极鼓励其兴办经济实体。如乡(镇)的农业、农机、林业、水利、畜牧、文化等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可组成管理、服务、经营于一体的经济服务实体,逐步与财政脱钩,实现经费自给,减轻财政负担。
(五)搞好乡镇国库建设。1994年中央实行税制改革,国税和地税分设,为乡(镇)国库建设又增加了新的困难和问题。由于国税所和地税所分管的乡(镇)交叉混杂,居住地不一,国税所和地税所报解税款收入的乡(镇)国库又不一致,有的乡(镇)国库要负责多个乡(镇)税款的划分和报解工作,因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国库收入“就地分帐”问题,增加了乡(镇)资金迂回,影响了乡(镇)财政的资金调度,不利于乡(镇)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每个乡(镇)在建有自己独立的财税机构的前提下,也应建有自己独立的乡(镇)国库,真正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使乡(镇)财政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乡(镇)财政,使乡(镇)国库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轨道。
(责任编辑 石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