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徐国乔 李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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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已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赔偿法,是摆在各级财政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里就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谈点看法。
(一)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正式全面地得以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实行国家赔偿,是对受国家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已被许多国家视为基本人权之一。自十九世纪后期以来,国家赔偿制度逐步得以建立和发展。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第一次明确了国家侵权引起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已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赔偿法,是摆在各级财政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里就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谈点看法。
(一)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赔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正式全面地得以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实行国家赔偿,是对受国家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已被许多国家视为基本人权之一。自十九世纪后期以来,国家赔偿制度逐步得以建立和发展。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第一次明确了国家侵权引起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型。在此之后,法、德、英、美等西方国家相继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早在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中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使宪法的规定走向司法实务。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一条文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并将行政赔偿纳入诉讼程序,使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有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表明了我国重视对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但是,以往的这些规定毕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对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等都未作具体规定,难以保证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原则得到切实的贯彻。因此,建立健全国家赔偿制度,颁布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在认真研究总结国内外关于国家赔偿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本着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和加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原则制定的,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但对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作了规定,而且也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这样的规定,不仅在立法上比较简便,而且也有利于保障实体法的实施,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同时,也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
第二,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合于一法。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集中于一部法律之中,这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赔偿立法迥然相异。许多国家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是分别立法的,并且不少国家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也很有限。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仅把刑事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在具体范围上也广泛得多。
第三,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与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确定的“过错原则”或“重过错原则”,或“过错加不法、违法”即双重原则,有很大的区别。违法责任原则更加符合国家赔偿的性质,它与我国以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有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及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实践中也操作方便,简易可行。
(二)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分为6章35条,分别就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调整国家赔偿法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关于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分别作出了规定。
从行政赔偿来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其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刑事赔偿来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或者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以及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或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一般原则是赔偿请求人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例外的是,如果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就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且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属于刑事赔偿且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安全、检察等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情况、具体要求、根据和理由等事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从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考虑国家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便于计算、简单易行的原则出发,对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至于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根据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不同情况恢复财产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国家也不予征税。
(责任编辑 江正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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