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库作为国家预算收支出纳、保管和监管部门,在履行国家资金监管过程中,十分棘手的工作要数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特别是实施新的财税体制后,配套办法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退库管理,保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原有的退库法规与新税制不吻合,造成退库主要是退中央库。
财税体制改革后,陆续简化归并了税种,但对原有退库政策指定的退库范围没有新的明确界定,形成了新体制老办法的错位管理格局,结果退库成了主要退中央库。这主要表现在对集贸市场收入的退库上,因现行税制要求征收的增值税,已将原来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营业税、产品税进行了税种归并,从而使增值税发展成为“集贸市场税收”范围的骨干税源,占其应退库金额的70%左右。根据分税制的预算管理要求,增值税的75%部分属于中央级收入,25%部分属于地方收入,国库在具体办理退库手续时,如果按照财政部(62)财预字83号文件中关于《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原则》规定,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退库,应当按照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款中退付”执行。显而易见,“集贸市场税收”的退库,实际上等于是对中央收入的退库。
二、退库办理办法...
国库作为国家预算收支出纳、保管和监管部门,在履行国家资金监管过程中,十分棘手的工作要数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特别是实施新的财税体制后,配套办法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退库管理,保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原有的退库法规与新税制不吻合,造成退库主要是退中央库。
财税体制改革后,陆续简化归并了税种,但对原有退库政策指定的退库范围没有新的明确界定,形成了新体制老办法的错位管理格局,结果退库成了主要退中央库。这主要表现在对集贸市场收入的退库上,因现行税制要求征收的增值税,已将原来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营业税、产品税进行了税种归并,从而使增值税发展成为“集贸市场税收”范围的骨干税源,占其应退库金额的70%左右。根据分税制的预算管理要求,增值税的75%部分属于中央级收入,25%部分属于地方收入,国库在具体办理退库手续时,如果按照财政部(62)财预字83号文件中关于《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原则》规定,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退库,应当按照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款中退付”执行。显而易见,“集贸市场税收”的退库,实际上等于是对中央收入的退库。
二、退库办理办法可操作性太差,国库监管有其名无其实。
目前,国库执行的有关退库政策,基本都是在包干制的财政体制下制定的。其间中央财政从兼顾地方利益出发,针对各级财税部门在征收工作中经费不足问题开了一些口子。诸如对代征部分的城建税、印花税均可作为独立税种另外提取手续费的规定;稽查收入可比照补税罚款按10%退手续费的规定等,在实际执行中,都难以把握尺度,根本无法操作。因为税务部门在退库期内究竟代征了多少城建税、印花税,通过稽查入库的税额有多大,国库部门根本无法掌握,谈不上监管,只能报多少退多少。更难的是集贸市场税收退库。按规定:“集贸市场的退税范围只限于在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贩运的临时商贩,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照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专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商部门早有明确规定:“凡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只凭本人身分证和职业证明,就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能纳入集贸市场税收的无证经营收入范围已微乎其微,退税面已十分狭窄。但税务机关文件却又规定“所有的个体收入均应作为集贸市场税收”。这对财政部指定的征收范围而言显然是扩大了,在今年新税制实施后,它直接减少了中央收入。究竟如何执行,国库难以确认,最终只能依靠与地方政府协商退库,结果是越退越多,造成了国家预算收入的流失。
三、制定退库法规的权力机关及批准收入退库的权限无法律约束,土政策、土法规使国家财政收入被层层截留。
多年来,由于我国一直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模式,法规不够健全。国家金库条例作为各级国库人员唯一可依据的工作准则,多年来虽几经修改,各章条款仍然只偏重国库的执行作用,对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监管职能未作具体规定,对财、税、库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对收入退库的权限和制定收入退库的权力机关与现行分税制的要求存在现实差距,尤其是征收机关自收自退的税款,在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的管理体制上还缺乏健全、完善的约束机制,唯一的监控手段就是同级或上级财税部门签字制度。结果,自定政策,自立法规的地方越权行为致使预算收入退库基本成为各级财税部门弥补经费不足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据了解,税务部门仅集贸市场税收退库一项增加的收入就达到了自身经费的两倍有余。
从以上分析情况不难看出,退库管理在新旧体制交错磨合期出现的漏洞,严重分散了国家预算资金的正常积聚。为此,我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在推行新的财税体制过程中,应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法规。要注意发挥国库部门的监管作用。凡涉及预算管理法规的规定,必须考虑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制约机制,使其具有实效性。同时,国家金库条例也必须随着新税制的推行加以修改,要对预算收纳、报解、拨款、退库诸环节中,财、税、库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强化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协调统一的关系,从而达到促进新税制的平稳过渡,实现国家预算收入稳步增长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