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1994年6月30日刊登《反对弄虚作假》一文,文章指出,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弄虚作假之风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经济工作中尤为突出,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弄虚作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虚报、多报,有的是干得少,报得多,某乡镇一次竟虚报产值1个亿,而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企业,经济工作本来就搞得很有成绩,许多经济指标已是名列前茅,但出于种种考虑,仍然还要虚加一些数字上去;二是搞隐瞒、“打埋伏”,一些欠发达地区为了多享受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性投资,过多考虑局部利益,人为压低实际统计数字,叫苦叫穷,“安贫乐道”,甚至“脱贫不脱帽”;三是备有一高一低两套数据,各有各的用场,在争资金、上项目、要指标时用低的,在讲政绩、评先进、考核干部时用高的。弄虚作假的表现,还有很多,比如,为了对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等规定,一些地方搞“假人口报表”,超生不报,多生少报;为了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性优惠,有的地方出现了“假集体(真私营)企业”、“假外商”、“假外资”;为了骗取个人名利,有的人杜撰“假新闻”、“假报道”,等等。总之,在各种工作汇报、各种评比活动、各类考试考核中,以至在考核干部、发展党员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弄虚作假的情况。
弄虚作假也是一种消极腐败行为,其危害,一是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党的事业,甚至有可能断送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二是导致决策失误,增加虚假“价值”,甚至酿成“泡沫经济”,直到造成经济和社会混乱。三是损害干部队伍建设,不仅会挫伤真抓实干者的自尊心和积极性,而且会毁掉一批干部。归根到底,弄虚作假会使我们党和政府严重脱离群众,甚至失信于民。
(吴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