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宁学平在接受《瞭望》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从总体上看,实行分税制不会损害地方的利益。这是因为:一是这次分税制的方案,是按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原则设计的;二是地方的固定收入和返还给地方的共享税收入,都是逐年递增的;三是随着财政收支渠道的规范化,过去流失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能够不再继续流失,有利于增加各级的财政收入;四是地方政府有权通过地方立法,开征一些符合当地情况的地方税种,有利于改变“群众富裕财政穷”的局面;五是中央将从自己的新增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补贴财政上严重困难的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
当然,以分税制为特征的财政体制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调整,要想不伤害任何人的所有利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因此,实行分税制为特征的分级财政体制以后,过去那种地方政府可以任意减免国家税收的不合理做法,可望得到纠正;过去那种在新增收入中地方得大头、中央得小头的局面,可望改变;过去那种地方政府遇到任何困难都向中央政府伸手要钱的局面,可望减少或消除。这样一来,有的地方可能感到不便。但总起来看,随着财政运行机制的规范化,过去跑冒滴漏大量流失的财政收入,能够基本上收归财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财政资金的来源会逐步扩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都可以通过改革和发展得到进一步改善。这是确定无疑的,也是我们的希望所在。
(摘自《瞭望》周刊1993年第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