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子建同志:
《财政》编辑部转来了你的来信,并希望我们就此事和你及农民朋友们聊一聊。
你的来信提出了目前在部分农民中,实际上在其他一些人们心中也不太清楚的一个问题,即农民负担中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换言之,就是在税费问题上,农民到底有哪些是应尽的义务,又有哪些是不应有的负担。税费不分,义务和负担不明,就容易混淆视听,影响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影响整顿农民负担工作尤其是农村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很有必要对分清税费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以利于共同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党和国家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目前,我国的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业税历来以征收粮食为主,老百姓习惯地称之为“公粮”。革命战争年代,广大农民踊跃交纳公粮,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战争年代农村税收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新的农业税法规,于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建立起了新型的农业税收制度。多年来,农业税为国家积累资金,组织财政收入,也为国家掌握粮食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王子建同志:
《财政》编辑部转来了你的来信,并希望我们就此事和你及农民朋友们聊一聊。
你的来信提出了目前在部分农民中,实际上在其他一些人们心中也不太清楚的一个问题,即农民负担中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换言之,就是在税费问题上,农民到底有哪些是应尽的义务,又有哪些是不应有的负担。税费不分,义务和负担不明,就容易混淆视听,影响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影响整顿农民负担工作尤其是农村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很有必要对分清税费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以利于共同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党和国家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目前,我国的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业税历来以征收粮食为主,老百姓习惯地称之为“公粮”。革命战争年代,广大农民踊跃交纳公粮,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战争年代农村税收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新的农业税法规,于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建立起了新型的农业税收制度。多年来,农业税为国家积累资金,组织财政收入,也为国家掌握粮食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林特产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为合理确定不同作物的负担,国务院于1983年决定,对农林特产收入按品目分别核定税率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这就是现在广为人知的农林特产税。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理顺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分配关系,平衡粮食和经济作物之间的税负,保护粮食生产的发展,促进农林牧渔各业生产协调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国家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为了保护和开发耕地资源,按规定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待;农民的房产发生转移如买卖、交换、典当、赠与等,产权承受人应按《契税暂行条例》交纳契税。另外与农民有关的税收还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在牧区有牧业税,就牧民的牧业收入征税。
这几种税收都是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依法向国家交纳农业税收也是每一位农民的义务,这不仅是国家积聚财富的途径,更是农民的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是十分重视农民负担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税一直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的农业税负担显然是很轻的。但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随意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进行各种摊派,使农民负担过重,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必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把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党中央、国务院为此作出一系列决定,并于1991年颁发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民应尽的义务,也规定了农民的合理负担和负担限额,以及在负担问题上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是农民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今年5月以来,国务院授权农业部宣布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12个取消原则,同时宣布纠正目前对农民承担费用的10种错误的收取与管理方法,宣布取消农村43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6月20日,国务院又宣布第一批取消的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37个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同时宣布国务院对纠正强制性摊派性和搭车收费的有关政策。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税征收
(下转第52页)(上接第53页)工作一直是明令禁止税费混收的,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借征收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但近年来,有些地区仍然采取税费混收的错误作法,农民各种其他非税负担直线上升,在农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在国家大力整顿农民负担的时候,进一步宣传税法知识,加强群众依法纳税意识,正确区分农民的纳税义务和非税负担,是非常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农税系统的同志在农业税收工作中应坚持原则,杜绝税费混收的错误做法,同时结合组织征收农业税工作,多作一些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乃至社会各方面对整顿农民负担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理解支持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工作,共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的发展。
财政部农税局 199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