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城市建设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是十分必要的和及时的。
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已达431个。另外,还有建制镇1.1万个。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制订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过程中,很重视城市的建设。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1951年、1963年、1978年先后三次整顿了地方城市财政收支划分并制订了相应的预算管理办法。此外,还在国家预算安排中专门增加了城市建设资金预算。1964年、1978年还先后制订了《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和《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1978年在全国47个城市实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办法,到1984年止已有137个城市实行了这个办法。1985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整治城市环境和节约用水,又开征了超标排污费和水资源费。这些都说明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财政部和有关部门配合,在国家财政预算内、外多渠道地增辟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为搞好城市的维护和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渠道多,数量大,据1987年决算统计,全国预算内、外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已达231亿元,但资金的管理疲软、混乱,没有一个完整可循的管理办法。有鉴于此,根据财政部的职能,制订了这个《办法》,以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渠道多而管理不乱,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这个《办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四个重点。一个中心是:逐步理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将该项资金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四个重点:一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前一段时间,这项资金的管理比较混乱,有的地方资金渠道很多,但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轨道;有的地方由城建部门管理,而属于习惯性的支出再由城建部门分配给财政部门,形成极不合理的管理方式,等等。针对这种情况,《办法》强调了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这是财政部门的职能所决定的。二是资金的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来说包括城建、公安、环保、教育等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编制年度支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根据财力状况,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重点使用。三是目前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市内水源管理、规划设计等市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有的实行企业管理,有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有的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还有实行报销制度管理的,《办法》规定,不管实行的是什么管理形式,仍按原预算管理渠道进行管理,并不是要改变原来的管理渠道。环境保护方面超标排污费的收取和使用,仍按照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不得挪用搞其他方面的项目。四是由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国家财政在改革过程中资金又很困难,所以这项资金的使用应按《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能什么开支都往里面挤。同时,《办法》是从预算的宏观控制管理角度提出的原则,有些具体的财务预算手续,部门的管理办法,授权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分配,但由于其分配、使用涉及的部门多,所以财政部门应注意和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所以《办法》第七条中规定,财政部门对资金的分配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城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地方财政要在安排预算时,按照政府的计划要求,对城市建设给予应有的关注。城建、公安、教育、环保等部门要提出计划,通过财政部门审核,报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并要认真管理好财政已分配资金的项目实施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实现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好关,杜绝不经国家批准、没有正式文件做依据而乱开口子和变相摊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