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与乡镇实行预算收入的分成(超收分成、增收分成或总额分成等),留归乡镇自行支配的那部分资金,属于乡镇的机动财力,它可以用于乡镇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增强基层经济实力。据笔者所知,有的县财政囿于资金增殖观念,以便乡镇早安排、早使用、早收益,年里就将乡镇财政分成资金下拨,列入支出决算。本人认为,这种帐务处理,有以下弊端:
1.作为乡镇财政机动财力之一的分成资金,如果年里兑现,容易给乡镇造成突击花钱,并影响国家预决算制度的实施。
2.当年拨付乡镇财政分成款,县财政作“其他支出”,实际上是以拨作支,帐实不符,且影响县财政资金周转。
3.县里支付乡镇财政分成款列入当年支出决算,而乡镇财政则在翌年列入预算和支出,致使县与乡镇的预决算数字不一致。
以我之见,对于乡镇财政分成资金,县财政当年决算应作结转经费处理,次年待乡镇财政预决算批准后,分次按项目拨款,并据基层报表进行核算。
(摘自《安徽财会》1989第2期作者:张增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