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乡镇企业的投资是乡镇财政自有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和管理费等款项,是乡镇财政自有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在乡镇财政的统筹支出中,对乡镇企业的投资又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在不违背乡镇财政总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对投资资金的管理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清理现有投资资金。目前各乡镇的企业投资款,多数未进行清理,存在着严重不实的现象。有因企业的划分、合并、转让、撤销而投资款不落实的;有因当时乡镇与企业记帐口径不一致的(如对同一笔款项,乡镇记企业投资,企业记应付款,或乡镇记管理费收入,企业冲减乡镇投资等等),因而必须进行认真的清查核对。对投资款不落实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企业已经划分、合并或转让,投资款应作相应的调整,若企业现已撤销或解散,应追查其财产去向,能够追回的投资款应尽量追回,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应写出处理意见和理由,由专门会义集体研究决定,冲减投资款;对记帐口径不一致的,应查清事实真象,进行相应的科目调整,确保企业投资款的真实性。
(二)加强对企业投资款的核算。乡镇对企业的投资,按照目前的制度规定有两种核算方法可以试行。一种是乡镇财...
对乡镇企业的投资是乡镇财政自有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和管理费等款项,是乡镇财政自有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在乡镇财政的统筹支出中,对乡镇企业的投资又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在不违背乡镇财政总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对投资资金的管理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清理现有投资资金。目前各乡镇的企业投资款,多数未进行清理,存在着严重不实的现象。有因企业的划分、合并、转让、撤销而投资款不落实的;有因当时乡镇与企业记帐口径不一致的(如对同一笔款项,乡镇记企业投资,企业记应付款,或乡镇记管理费收入,企业冲减乡镇投资等等),因而必须进行认真的清查核对。对投资款不落实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企业已经划分、合并或转让,投资款应作相应的调整,若企业现已撤销或解散,应追查其财产去向,能够追回的投资款应尽量追回,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应写出处理意见和理由,由专门会义集体研究决定,冲减投资款;对记帐口径不一致的,应查清事实真象,进行相应的科目调整,确保企业投资款的真实性。
(二)加强对企业投资款的核算。乡镇对企业的投资,按照目前的制度规定有两种核算方法可以试行。一种是乡镇财政总会计直接控制,即总会计直接向企业拨款投资,并对企业规定严格的会计报表报送制度,这样,虽然年终总会计帐上反映不出投资数额,但可以通过乡镇企业会计报表上投资资金中的乡镇投资一栏的数额,进行控制,确定专人负责。另一种是通过单位会计间接控制,即乡镇总会计将投资款拨给乡镇自有资金的单位会计进行核算。再由单位会计汇至有关企业。在帐务处理上,汇款时可记作付企业投资,付银行存款,年终冲帐时可记作付自有资金拨入经费,收积累基金。这样,企业投资帐户的累计数,就表示乡镇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总额,积累基金则是它的对应科目。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核算方法,乡镇财政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应该是经常性的。
(三)建立健全对投资款的审批和核销制度。首先,应将投资款同企业借款区别开来。投资款一般是因兴办企业或者因企业扩建、改建和增加设备的需要,乡镇政府从自有资金收入中动支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代表着乡镇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是短期内不需要收回的;而借款则是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不足等原因,向乡镇临时借用的款项,这部分资金代表着乡镇对企业的债权,是需要及时结清的。由于制度不健全,有些乡镇同企业间的投资款和往来款相互混淆(如有的企业出具的收据是借款,乡镇领导批示是同意汇款,而会计做帐则记作企业投资),帐目上的混乱造成了乡镇同企业间相互扯皮。因此,必须建立投资资金的报告制度和审批制度,对投资数额较大的款项,应通过专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其次,对企业上交的各种款项(如管理费、税后利润等),应严格地按制度办事,不得任意提高上交幅度。(摘自《安徽财会》1989年第2期作者: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