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到春节前已经基本结束,其声势、规模、深度和成效都好于往年。截至1989年1月底,全国已有738万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自查,自查面为91.5%;已经派人进行重点检查的有257万户,重点检查面为38.6%;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的检查人员达59.5万人,比上年增加18.2万人。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全国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23.1亿元,其中应上交财政的违纪金额74.1亿元,已上交入库56.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29.5%、26.5%和18.1%。这次大检查,对抑制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奢侈浪费和乱购专控商品等现象有所收敛;通过对一批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增强了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同时,增加了财政收入,为平衡预算做出了贡献。
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所以好于往年,主要是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大“气候”下,各级党政领导把大检查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由一、二把手亲自担任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的有半数以上;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充实和加强了大检查办事机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通力合作,公安、检察、监察、纪检、工商管理和新闻单位也积极配合和宣传大检查工作;广大职工群众举报的案件大量增加,为检查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提供了许多重要线索。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在检查工作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由于抓得不紧,措施不力,自查交白卷、走过场的单位较多;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重点检查面没有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对查出的违纪问题在处理上失之过宽的现象仍较普遍。
通过这次大检查发现,各地企业和单位主要存在五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一是偷漏工商各税和能源交通基金,共计42.2亿元,占违纪总额的34.3%。从全国的情况看,不同程度存在偷税漏税问题的企业和单位,约占总户数的50%,有些地方达到70—80%。个体工商业户偷漏税情况更为普遍。二是乱挤成本,截留利润,虚报亏损,侵占国家收入,共计38.6亿元,占违纪总额的31.4%。不少企业违反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挤占国家收入。还有些企业把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据为单位所有。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执法部门执法犯法,私自截留、动用罚没收入,胡花乱支。三是乱加价,乱收费,侵占国家和用户的利益,共计14.6亿元,占违纪总额的11.9%。这个问题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和流通性公司中尤为突出。有些地区和部门乱收费的问题也很严重。四是滥发奖金实物,请客送礼.公费旅游,乱购专控商品,挥霍国家资财,共计5.2亿元,占违纪总额的4.2%。在国务院颁发一系列有关为政清廉的文件以后,各级党政机关奢侈浪费之风有所收敛,但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仍较严重。滥发钱物,扩大消费基金,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已经失去控制。五是贪污盗窃,行骗受贿,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在这次大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还发现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人数虽然不多,但危害很大。
为使今后几年的大检查与其他治理、整顿措施更好地配合起来,逐步减少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扭转目前大面积违纪的状况,为改革和建设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环境,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提出今后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解决违反财经法纪的思想认识问题。现在,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上对于为本单位和小集团谋私,如偷税漏税、乱摊成本、乱涨价、乱收费和挥霍浪费等行为,并不感到可耻,反而还表示同情和赞赏,以致互相仿效,互相攀比;甚至有些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还为之说情护短,纵容包庇。这些现象都是极不正常的。因此,必须动员社会舆论,强化法治,使大家认识到为本单位和小集团谋私同个人贪污盗窃、行骗受贿,同样是经济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政纪和法纪制裁。如果不从认识上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和单位就难以养成纳税守法的习惯,难以改变大面积违反财经法纪的状况。
(二)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要动真的,来实的。从大检查暴露的问题看,绝大部分属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历年大检查查出的问题不少,金额很大,但真正依法惩处的极少,这是造成不少企业和单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强调在今后的大检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工作的联合通知》进行认真查处,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处分的处分,该法办的法办。特别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机关的违法乱纪问题,更要从严处理。同时,要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对于大案要案和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在查明事实真相以后,应在企业内部和报上进行揭露、公开处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教育广大群众,震慑违法乱纪者。对于遵守财经法纪好的单位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税务、物价等执法人员,要进行表彰宣传,以伸张正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大检查办事机构。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组织和发动历年的大检查工作中起了积极的作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贯彻“治理、整顿、改革”方针的一项重大措施,至少在今后五、六年内还需要继续进行下去。这样,就很有必要把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从过去临时拼凑的班子改为相对稳定的办事机构,迅速把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建立健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