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许多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相继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这对调动企业、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竞争意识,充分挖掘企业内在潜力,优化企业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搞活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已有3万余户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些企业1988年的几项经济指标与1987年相比较:产值增长14%,销售收入增长26.4%,实现利润增长21.3%,增长幅度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幅度。承包后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然而,在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必须抓紧解决的现实问题,即生产发展了,企业逐渐搞活了,而国家所得却减少了。1988年全国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承包企业上交国家利润(含所得税和调节税)与1987年相比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9.5%。这一逆反现象的出现,说明在通过承包产生的经济效益,增加的国民收入的分配上,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不合理的弊端。因此,在下决心巩固、完善和优化企业承包经营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下,必须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确保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
1988年全国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承包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比上年减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是企业承包基数和目标不够合理。1988年全国地方预算内工业承包企业承包的上交利润目标,不仅没有比上年增加,反而下降了6.3%。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有关方面未完全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位置,片面强调多给企业留些活力,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对减利因素一味强求由国家承担,对明显可靠的增利因素又显然打得不足。这种做法的结果,势必导致承包目标偏低。由于此种原因,1988年全国地方预算内工业承包企业从超承包目标中多得好处25亿元。
二是企业完不成承包目标时,没有严格按合同规定用自有资金补交其差额。据统计,1988年全国完不成承包目标的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承包企业约占承包企业的10%,对完不成目标企业的处理,一般是挂帐,调减承包任务,一次性减免等,真正用企业自有资金补交或补足的甚少。
三是对承包企业税前归还各种借款控制不严。由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各地区一般都不想让企业将超承包目标的利润多上交国家,这样便可以减轻企业负债和地方财政自费改革的负担。正因如此,承包企业增加的利润大多被用于归还借款。1988年全国地方预算内承包企业用于归还借款的利润比上年增加了44亿元,上升45.5%。
四是国家对适当收回承包企业产品涨价收入的手段不硬。由于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处在调整之中,所以根据市场和消费需要,部分产品适当涨价是正常的。产品价格上涨,必然使企业利润增长。但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了承包,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包死了,虽然国家对产品涨价收入已有规定要上交一部分给国家,但企业往往以种种客观理由不愿上交因涨价而增加的利润,因而产品涨价增加的利润国家得到的微乎其微,而由于原材料涨价增加的企业亏损,财政却要给予大量补贴。1988年财政对全国工业企业增加财政补贴17.3亿元。如某电视机厂1987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上交承包目标为500万元,1988年该厂实现利润7600万元,其中产品涨价增利4000万元,上交目标为840万元,产品涨价收入国家根本未得到。
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要确保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不致流失,就必须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优化企业承包经营机制,把国家该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上来。
首先,优化承包目标与办法。凡是承包企业,除个别企业确有特殊困难,经财政部门认真核实,不以上年实际上交利润数为基数外,一般企业的承包目标不仅不能低于上年实际上交数,而且要随着产值或销售收入增长的幅度,来确定上交国家利润的增长比例,坚持实行递增包干或环比增长包干的办法。企业要多得好处,必须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而决不能光在承包基数上打主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多创造物质财富,最后达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的目的,而企业多留,职工多得必须建立在国家多收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国家增加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相对稳定,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其次,硬化承包企业“短包”自补的关键措施。一是用企业自有资金当年补齐上交。有些企业“短包”差额不大,用自有资金补齐上交目标,既不会影响正常生产,又有利于本厂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畅通执行。二是建立承包企业风险基金。承包期间盈利企业每年将税后留利、超额完成承包目标财政按合同退给企业的分成收入,亏损企业将每年的减亏分成,按一定的比例划出转作“企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企业如发生“短包”,先用“企业风险基金抵交,不足部分再用企业留利和其他资金如数抵交。三是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承包企业应按经济责任大小,岗位责任轻重,从经营者到生产者均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既可以由发包方专项存储,也可以放在企业参与生产资金周转。一旦企业发生“短包”,则按承包合同规定用风险抵押金抵交。这样既可以加重承包者的经济责任,又可以弥补有的企业“短包”的差额。四是按承包合同追究“短包”企业法人的责任。承包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出现“短包”后,按合同规定追究“短包”企业法人的经济责任是顺理成章的。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强化承包内容以外涨价等新增因素增加的利润的分配措施。产品涨价收入是企业承包后获得的“外财”,尤其在当前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它不需要企业耗费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更不需企业增加什么成本费用,因此,对这部分收入,国家除了留给企业一部分用于弥补原材料涨价等客观因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其余的拿回来。一是实事求是地调增企业承包上交目标,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把该交给国家的涨价收入如数上交;二是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宣传教育,正面引导企业把因产品涨价等新增因素而增加的利润尽量多上交国家。
优化承包经营机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对推动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宏观上对企业承包经营进行有效地调控,在微观上加强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从而增强企业的全局观念,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使之从国家的大局出发,致力于发展生产,搞好经营,为国家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