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
在西方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是采取分类分成征税办法。日本的税收分为三类:即国税、县税、村税,中央政府征收的国税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二,两类地方税共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例如,在日本,一个企业,要向中央政府缴纳其利润的33%的法人税,向都道府县政府缴纳1.72%的都道府县民税,向市町村政府缴纳4%的市町村民税,此外,还要向县政府缴纳10.7%的事业税,向市町村政府缴纳一定的固定资产税,这样,一个企业大约要向各级政府缴纳相当其利润的一半多的税。这种分种分成征税的办法,使中央政府能够直接征收国税,掌握大部分财源,不必依赖地方上缴;也使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便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兴办地方事业。这样,避免了互相依赖和利益冲突,使中央和地方都能发挥能动作用。
我国实行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对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起了促进作用。但是,其缺陷是地区分割严重,地方尽可能扩大自己的财源,挤压中央的财政收入,在西方国家的财源中.中央政府掌握80—70%,地方政府掌握30——40%,因为,中央政府的全国性负担,要比一个地方政府大得多,而当地方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
在西方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是采取分类分成征税办法。日本的税收分为三类:即国税、县税、村税,中央政府征收的国税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二,两类地方税共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例如,在日本,一个企业,要向中央政府缴纳其利润的33%的法人税,向都道府县政府缴纳1.72%的都道府县民税,向市町村政府缴纳4%的市町村民税,此外,还要向县政府缴纳10.7%的事业税,向市町村政府缴纳一定的固定资产税,这样,一个企业大约要向各级政府缴纳相当其利润的一半多的税。这种分种分成征税的办法,使中央政府能够直接征收国税,掌握大部分财源,不必依赖地方上缴;也使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便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兴办地方事业。这样,避免了互相依赖和利益冲突,使中央和地方都能发挥能动作用。
我国实行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对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起了促进作用。但是,其缺陷是地区分割严重,地方尽可能扩大自己的财源,挤压中央的财政收入,在西方国家的财源中.中央政府掌握80—70%,地方政府掌握30——40%,因为,中央政府的全国性负担,要比一个地方政府大得多,而当地方政府的经费不足时,则由中央政府拨给补助,中央政府通过这种经费补助,来监督和适当控制地方政府,以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国家的全局利益,我国应当参照外国的经验,把现行财政体制改为按照税种和税收比例来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确定哪些税种是中央税、哪些税种是地方税,哪些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属于中央的税,地方政府无权减免,而且,在确定税种和比例时,应当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大于地方政府,其比例至少不应低于60%,这样,中央可以掌握足够的财政收入.用于进行全国的建设,地方掌握相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因地制宜地兴办地方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