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通”一词,现在的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本来,对上级指示照抄照转,生搬硬套地执行,既不符合我们党历来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于实际工作无益。过去,我们推行工作搞一律化,一刀切,吃了不少苦头。因此,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通,不仅现在必需,将来也必要。但是,对于“变通”,应从其内涵、外延和方法上明确一些基本的界限。一是“变通”的内涵问题。“变通”一词,源出自《周易·系辞下》:“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谓事物到行不通时,就要考虑变更新办法。这就是说,“变通”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某项具体规定明显地与实际不符,不“变通”就行不通时才能允许“变通”,但“变通”的结果,必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长远利益的需要。达不到这个要求,“变通”之法就不可取。决不能把“变通”当作可以任意曲解政策的“挡箭牌”,看成是为我所用的实用主义的“魔方”。二是“变通”的外延问题。目前宏观经济管理正在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转换,直接控制手段相对减少了,但间接控制手段和体系有待建立和健全,因此,必须对“变通”的范围加以控制和监督,必须十分强调政策、法规、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凡是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与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直接相关的政策性规定,都必须严格执行。凡是乱“变通”,随意变更国家指令性计划,乱上项目、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乱提工资级别、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等,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三是“变通”的方法问题。凡属需要“变通”的问题,一般应事先请示本项规定的制订和发布机关并得到同意,不应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请示了没有答复,责在上级,没有请示自行其是,其责在自己。提出需要“变通”的问题,应当摆出有说服力理由,并进行决策方案比较,分析其利弊得失,以便上级机关决策参考。管理的科学化要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变通”亦不能例外。
用上述观点来分析研究现实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中的部分“变通”现象,就不难发现,有些“变通”显然与本意相去甚远,说得痛快一点,某些“变通”是离了谱、走了调、出了格的。比如说,中央规定只许在经济业务交往中,按“小额、必需、合理、适度”原则开支一部分接待费用,有的地方便发展到行政事业单位吃请拿送,名之曰“变通”:不设宴席吃“便餐”,不喝白酒喝啤酒,不送礼品试“样品”,以至吃喝之风禁而不止。再比如,允许工业销售费用进入成本,试行销售费用包干,有的人便发展到没有“回扣”不谈生意,没有礼品不签合同,并且礼品也升了格,由过去送公文包发展到送金戒指之类,这笔钱哪里开销?统统“变通”为成本了。还比如,中央一再强调压缩基建上的过热空气,但中央压了,一些地方压不下来,预算内压了,预算外却冒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同志总认为中央是就全国而言,我这里情况特殊,于是就“你压我不压”。很明显,这种离开原则的随意“变通”,带来的弊端是不少的。它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难于贯彻到底,使宏观控制计划无法执行,使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被中间环节挤占。同时,它助长了不正之风,导致以“变通”之名,行谋私之实。
这种乱“变通”现象的出现是有其思想根源的,一是自由主义和分散主义的影响。在有的人看来,只要我“活”了,什么政策的严肃性、法规的权威性、步调的一致性都可以不顾。对上级政策和规定,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或掐头去尾随意曲解,或随意“变通”乱打折扣,有的甚至发展到我行我素,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二是本位主义和扩大的个人主义的影响。有的地方和单位不是想方设法从内部挖掘潜力,而是向国家伸手,一味在减税让利上打主意,追逐局部利益。有的单位的领导同志只求任期内日子好过,不惜采取一些非正当手段,去迎合少数人吊得很高的消费味口。三是互相攀比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基本建设生活消费等方面盲目攀比,追求高速度、高消费,这也是造成乱“变通”的原因之一。
应当明确对“变通”的总的要求是,既要允许“变通”,以利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又不能随意“变通”以防止宏观失控和损害国家利益。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中央先后出台的搞活经济的政策措施,是放得比较宽的。绝不能再无原则地到处搞“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