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些同志把承包经营同利改税对立起来,并借此否定利改税的成绩,对利改税提出种种非难。在这里,我们感到有必要讲一讲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利改税的关系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方面,逐步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先后试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和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责任制。其中,1983年、1984年实行的两步利改税,从政策原则到实施方案,都是在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亲自主持下研究制定的,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授权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办法和各项税收的条例。实践证明,两步利改税的实行,扩大了企业财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也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成绩应当肯定。以国营企业留利为例,1986年国营企业的留利已达489亿元,其中国营工业企业留利240亿元,占当年实现利润的比重,由利改税前1982年的21.6%上升到42.2%。如果加上企业税前还贷部分,并扣除企业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则为50%。
利改税的实质,是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方向是正确的。至于当时征收调节税,一开始就明确,这是一种调节企业利润的临时过渡办法,所以定名为调节税。1987年以...
在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些同志把承包经营同利改税对立起来,并借此否定利改税的成绩,对利改税提出种种非难。在这里,我们感到有必要讲一讲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利改税的关系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方面,逐步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先后试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和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责任制。其中,1983年、1984年实行的两步利改税,从政策原则到实施方案,都是在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亲自主持下研究制定的,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授权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办法和各项税收的条例。实践证明,两步利改税的实行,扩大了企业财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也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成绩应当肯定。以国营企业留利为例,1986年国营企业的留利已达489亿元,其中国营工业企业留利240亿元,占当年实现利润的比重,由利改税前1982年的21.6%上升到42.2%。如果加上企业税前还贷部分,并扣除企业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则为50%。
利改税的实质,是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方向是正确的。至于当时征收调节税,一开始就明确,这是一种调节企业利润的临时过渡办法,所以定名为调节税。1987年以来,考虑到价格体系尚未根本改革,企业外部的平等竞争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国务院确定对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成为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运行机制,这是完全必要的。承包是包调节税和所得税,并不包流转税和其他税种。把调节税和所得税纳入承包之内,按利润目标管理,超目标实现的利润,大部分归企业,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这种做法是利改税的深化,与利改税并不矛盾,承包以后,企业依法纳税不变。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前一段利改税的改革。世界上的事物本来是复杂的,我们要历史地、辩证地看问题。那种认为利改税“搞错了”、“失败了”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一般地说,国家对国营企业的关系具有两重身份:一重身份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必须依法向国营企业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另一重身份是,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所有者,有权分享国营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因此,从长远来看,目前企业承包经营上交的利润(即所得税和调节税),将来还需要一分为二,一部分交所得税,一部分上交利润或红利。我国的税制和缴纳形式总要逐步走向规范化,即实行所得税后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有关方面的设想,那时所得税税率应当适当有所降低,目前征收的调节税也应当改为利润,并且应当把所得税前还贷办法改为税后还贷,这样将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把权责利结合起来,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在价格没有理顺之前,为了完善和稳定承包经营责任制,目前确定的有关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税收、财务处理办法,今后几年都不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