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7 作者:傅毅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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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为天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陈某为荣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于荣昌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度业务繁忙,应陈某的邀请并经荣昌会计师事务所同意,1999年3月至5月,王某在荣昌会计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某项目的审计业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1999年10月,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发现了王某在1999年3月至5月间在荣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情况。省财政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10条、第17条的规定,于1999年11月5日对王某作出暂停执业1年、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999年11月8日,王某收到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次日,王某不幸因车祸身亡。1999年12月10日,王某的女儿向财政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
财政部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呢?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财政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有法定范围的限制...
王某为天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陈某为荣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于荣昌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度业务繁忙,应陈某的邀请并经荣昌会计师事务所同意,1999年3月至5月,王某在荣昌会计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某项目的审计业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1999年10月,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发现了王某在1999年3月至5月间在荣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情况。省财政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10条、第17条的规定,于1999年11月5日对王某作出暂停执业1年、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999年11月8日,王某收到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次日,王某不幸因车祸身亡。1999年12月10日,王某的女儿向财政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
财政部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呢?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财政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有法定范围的限制,只有列入法定范围内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11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王某因不服省财政厅作出的暂停执业1年、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款第(1)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限的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即视为放弃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所谓“知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与其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认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那么书面决定上注明的日期,就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2)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是送达的,送达日期,就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3)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送达的,那么公告所注明的日期或公告之日,就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实践中,有些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实实在在地“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有些则是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推定为知道,情况比较复杂,应当综合多方面情况分析判定。本案中,省财政厅于1999年11月5日对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王某于1999年11月8日收到了省财政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的女儿于1999年12月10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
3、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等,他们都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王某是省财政厅作出处罚决定所指向的公民,王某应为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王某因车祸身亡后,王某女儿为其近亲属,因此,由王某女儿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本行政复议案件因王某不服省财政厅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因此,将省财政厅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4、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是否符合条件。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复议要求和表达复议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本案中,王某的女儿向财政部提交了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5、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2条、13条、14条、15条分别对行政复议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是由省财政厅作出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对省财政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该省财政厅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财政厅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王某女儿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6、行政复议申请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向申请人了解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有时复议申请人因不了解这一规定,可能隐瞒法院已审理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时也应当告知这一规定,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财政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了解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财政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财政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从以上六个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对于本案,财政部经审查后,应当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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