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历史上,对税制有几次大的改革,比如唐朝的“两税法”、明清的“一条鞭法”等,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且许多改革思想对以后的财税改革也有启发。起始于明朝的“一条鞭法”,对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有许多启示意义。
一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在明朝中期至清朝后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前后持续了300多年,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明初,税制仍沿用唐朝的“两税法”,即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额的税收制度。但由于当时战乱不断,人户逃亡,田园荒芜,户籍、地籍混乱,两税核定及征收十分困难,而军费骤增,财力不足,不得不用附加预征等方式增加收入。再加上豪强逃避赋税,官吏营私舞弊,农民负担加重,怨声载道。针对这种情况,公元1581年,明政府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就是把徭役与田赋合并,按地亩纳税,将繁杂的赋役项目合编为一条,故称为“一条编”,也称“一条鞭”。主要内容,一是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派役,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二是出钱代役。农民可以出钱代替徭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
在我国历史上,对税制有几次大的改革,比如唐朝的“两税法”、明清的“一条鞭法”等,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且许多改革思想对以后的财税改革也有启发。起始于明朝的“一条鞭法”,对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有许多启示意义。
一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在明朝中期至清朝后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前后持续了300多年,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明初,税制仍沿用唐朝的“两税法”,即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额的税收制度。但由于当时战乱不断,人户逃亡,田园荒芜,户籍、地籍混乱,两税核定及征收十分困难,而军费骤增,财力不足,不得不用附加预征等方式增加收入。再加上豪强逃避赋税,官吏营私舞弊,农民负担加重,怨声载道。针对这种情况,公元1581年,明政府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就是把徭役与田赋合并,按地亩纳税,将繁杂的赋役项目合编为一条,故称为“一条编”,也称“一条鞭”。主要内容,一是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派役,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二是出钱代役。农民可以出钱代替徭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担。三是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都改为用银折纳,开始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四是官吏征税。赋役由粮折成银两交纳后,不再通过特设的粮长、里长征收,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集,防止豪强富绅勾结作弊,避免了代收、代征的弊端。
实行“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往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使两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劳役用银代替,农民照定额纳税,不另服役,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可以合理安排生产,也为农民脱离土地,进行商品交换创造了条件,对明朝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经过改革,做到了“既不减额,亦不增赋,贫民之困以纾,而豪民之兼并不得逞”,且“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税收增加,财政情况好转。“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
由于“一条鞭法”按亩征银,损害了大地主的利益,再加上明朝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军费开支猛增,税负在原来基础上又增加了“辽饷、剿饷、练饷”三大征,且加派不断,改革的措施逐渐被破坏。但清初的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缓解阶级矛盾,宣布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康熙五十二年还提出“续生人丁,永不加赋”,进一步完善了“一条鞭法”,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11年。
二
通过对“一条鞭法”的研究,可以看出,它对我们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有许多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要把农村税费改革的立足点切实落到减轻农民负担上。现在涉及农村的收费五花八门,各种提留、摊派、罚款比比皆是,而且越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方,收费既多又乱。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农民的利益,向农民伸手,搭车收费,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强行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民负担重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应当成为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所有改革方案的设计、制定都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在税负设计上必须从低,使农民从改革中切实得到好处。改革后相应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建立防止乱收反弹的约束机制,要做到让老百姓满意。除此之外,借口“收费保工资、保稳定”,“通过收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理由,而企图保留这费、那费,或者甚至想通过收费弥补经费不足,维持机构运转,发奖金搞福利等做法,都必须坚决制止。
(二)税费政策的制定关键是要“删繁就简”,要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一条鞭法”之所以能够实施比较长时间,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简便易行,把各种徭役、苛捐杂税归并为一条,清楚明了,易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政策一定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对花样繁多的收费、摊派、集资,要先清理、再规范。不合理的坚决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予以严格规范,对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要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税收管理体系,实行费改税。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制,保持税制结构的相对稳定,能够用现有税种涵盖的收费、基金,可通过增加有关税目等途径解决,尽量少设置新的税种。比如,可通过调整农业税实际征收率,将乡统筹费等并入农业税。改革以后,要让农民明白需要缴纳的“皇粮国税”有哪些?实行税费项目公告制度,对农民需要缴纳的税、费要向农民交待清楚。
(三)农村税费改革要从根源上作文章。当前农民负担重的根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乡镇机构臃肿、供养人口多,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慢、农民收入低。仅仅通过推行实行农村费税改革,企图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源头入手,加快其它配套改革的进程。首先必须精简机构,机构不精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轻。近年来,乡镇村干部和工作人员急剧膨胀,一般都在几百人,多的甚至达到上千人,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多达三、四十个,财政根本负担不起,只能通过各种收费来解决。“收费养人,养人收费”已经形成了一个怪圈,农民负担自然就要加重了。因此,农村费税改革必须与机构改革配套进行,要大力精减乡镇管理机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乡镇、村政府的职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做到“小政府、大服务”,给予农民按照市场要求安排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当然,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民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靠经济的发展,要通过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收费秩序,清理各种加在农民头上的不合理收费,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措施,也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