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作者:汪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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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20年的努力和探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当前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从四个方面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使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惠及更多群众。
一、立足权利与义务,调整参保交费政策
按照规定交费是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实现“老有所养”的前提。但实际上企业少缴、迟缴甚至不交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维护职工利益为最高准则,调整职工参保交费政策,建立参保职工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调整缴费年限。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员缴费须满15年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一规定,使许多参保人员理解为只要缴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所以,许多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职工都中止了缴费。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必须明确规定参保企业和职工要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停止缴费。至于下岗失业人员中确有困难暂无力缴费的,应通过再就业政策予...
经过20年的努力和探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当前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从四个方面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使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惠及更多群众。
一、立足权利与义务,调整参保交费政策
按照规定交费是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实现“老有所养”的前提。但实际上企业少缴、迟缴甚至不交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维护职工利益为最高准则,调整职工参保交费政策,建立参保职工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调整缴费年限。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员缴费须满15年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一规定,使许多参保人员理解为只要缴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所以,许多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职工都中止了缴费。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必须明确规定参保企业和职工要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停止缴费。至于下岗失业人员中确有困难暂无力缴费的,应通过再就业政策予以补贴。二是统一缴费比例。目前,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缴费率为28%(企业20%,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他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却是20%,而他们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相同的,这就出现了劳动者因就业方式不同而参保成本不一样的情况。为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应当统一参保人员的缴费率,要么降低企业职工参保总的缴费率,要么提高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他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率。三是放宽参保条件。要将具有城镇户口和相对稳定的收入,而且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对于其中年龄偏大的,可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或延长退休年龄的办法解决缴费年限问题,但不能拒绝其参保。四是加大缴费与待遇的关联度。一方面要继续维持现行企业缴费与个人账户规模的关系,如果单纯地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容易淡化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导致企业拒缴或偷逃缴费。
二、讲究公平与效率,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直以来,我们都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这并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尤其是养老保险作为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平”应该处于优先的地位。同时,在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人账户则是效率原则的体现。因此,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回归与体现。应据此原则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调整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存需要的,目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也是如此。两者的差别在于资金来源渠道不完全相同。鉴此,应当对基础养老金有一个明确定义,并大致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联,以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对未来养老失业的责任。二是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政策。目前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太过复杂,“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必须简单化、固定化,在此基础上将缴费年限与之挂钩,对在应缴费期内中断缴费的,退休时按一定比例减发过渡性养老金。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中断缴费行为,又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结合我国职工工资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调整政策,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企业退休人员地方津补贴制度,标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金替代水平来确定,既要让广大退休人员能分享到社会进步的成果、缩小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又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体现平等与发展,调整职工退休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已经越来越不合理。一是预期寿命延长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目标存在偏差。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务院1978年规定的,当时我国人口预期寿命是66岁,而目前已达72岁。当前我国退休年龄平均55岁,平均养老年限17年,与原设计的平均养老年限10年有很大偏差,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二是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平等。一方面,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与其退休迟早有关,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其缴费年限长短有关。男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同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职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平均寿命看,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3.3岁,而女性要比男性早10年退休,使得全社会对女职工的养老负担期比男性至少长13年。女性退休早、交费少、享受养老金时间长,增加了社会统筹资金的支付压力。三是非正常退休影响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不该退休的人一旦提前退休,就由缴费者变为养老金领取者。按当前平均水平来算,一个人提前退休一年就少缴养老保险金3000元,同时要从养老基金领取7000多元,两者相加就是1万多元。如果提前5年退休,简单计算,就会使养老基金多支出5万多元,损失相当可观。据初步统计,安徽非正常退休人员已达26万余人,占正常退休人员的27.2%。因此,应适时调整退休政策。一是延长退休年龄,将退休年龄从60岁调整为65岁。二是调整女职工退休年龄,取消工人与干部身份的区别,实行女性退休年龄的统一,适当放宽女性退休年龄的限制。在现有退休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女性职工可以自行选择具体的退休年龄,以体现公正。三是取消或废止提前退休政策。要清理特殊工种,对确属特殊工种的岗位职工,因有毒有害岗位对职工身体可能造成伤害的,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在职工身体许可和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不提前退休,改提前退休为经济补偿,或者继续执行提前退休规定,但经济补偿或提前退休费用由单位承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调整因病提前退休政策,并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待遇支付标准。
四、完善管理机制,调整养老金发放办法
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及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社会服务机构管理。但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少,手段落后,查处冒领难度和成本都很大,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证出现了“真空”,冒领现象普遍。据有关统计,冒领养老金比例约为3-5%。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快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步伐,积极探索社区直接申报和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同时,要深化殡葬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将殡葬、户籍销户等与其社会保险关系中止结合起来。对殡葬改革区,切实将中止社会保险关系与户籍销户一并作为殡葬的必要条件;对未实行殡葬改革的地区,要及时与户籍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其生存状况。另外,要改进养老金的支付和领取办法。对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进行指纹对比,建立到银行、邮局领取养老金的现场比对制度,对卧床人员建立带领制度,每季度重新办理一次。银行、邮局等社会化发放机构要实行定期信息报告制度,对其社会化发放的储蓄卡(折)3个月以上资金没有变化的,要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组织重点核查。
(作者为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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