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大多处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中央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大而全”的自我服务体系,背上了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直接影响和制约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因此,把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办社会职能分离出去,是理顺政企关系的一个重大举措,将为中央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做强做大的战略目标创造更好的条件。
多年来,由于中央企业办社会规模大数量多、许多企业又地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难以落实,工作进展缓慢。党的十六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条件也日趋成熟。2004年,国务院决定选择中石油、中石化和东风汽车公司3户企业进行了第一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与涉及的27个省(区、市)全部签署了移交协议,共移交中小学729所,公检法机构125个,在职职工70069人,离退休教师23717人,每年为企业减轻负担40多亿元。由于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组织有力,整个移交过程平稳,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分离单位与地方接收单位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全面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今年国务院启动了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将仍有办社会职能的中央直管企业纳入了实施范围,实质上是全面启动,这对于从整体上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政府职能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意义十分重大。第二批实施分离的中央企业共74户,涉及的行业多、地区广,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要按期圆满完成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将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确定的企业和人员范围组织实施。各地区、各企业在核实、确定移交人员过程中,应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都要纳入移交范围。对未能移交的人员,企业要予以妥善安置分流。中央企业自办的医院以及市政、消防、社区等生活服务机构,由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决定分离方式,鼓励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地方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是认真执行分离办社会经费补助政策。政策规定,第二批企业分离办社会的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企业承担的比例,根据企业2001-2003年平均利润情况分别确定,区别对待。过渡期结束后,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这项政策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了企业与地方的利益。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基层政府和财政部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要再提新的政策要求,也不要将矛盾层层上交。
三是做好移交单位的资产、财务等划转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企业承担。同时,还要认真办好党务、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关系的划转,确保移交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平稳过渡。
四是制订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第二批分离涉及的企业多、分布广,而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又千差万别,在具体实施前,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还必须进一步摸清情况,认真做好测算,针对地方和企业的实际,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对分离、移交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都要做出周密的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移交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移交单位财务管理,防止乱分钱物,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移交单位使用的资产,也不得改作他用。移交前,企业要继续按原渠道拨付办社会经费,保证移交单位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