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为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国务院决定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
国务院要求,扩大试点的地区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在制度选择上,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继续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以考虑按《金...
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为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国务院决定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
国务院要求,扩大试点的地区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在制度选择上,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继续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以考虑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改善支农服务。要以改革为契机,以加强支农服务、改善支农效果为目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逐步推进经营机制转换。
国家对扩大试点范围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试点方案》的规定执行,个别政策进行微调。对1994年一1997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其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亏损。
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参加扩大改革试点工作的2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试点方案》和本意见要求,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抓紧制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体制改革年底前要基本到位,产权制度改革、内部经营机制转换等工作,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
国务院要求,改革试点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组织动员有关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注意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确保改革平稳进行;要遵守纪律,顾全大局,防止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防范各类道德风险;要严格清查资产,追讨债务,分清责任,严惩犯罪;要特别注意做好改革期间的支农服务工作,积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