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苏省兴化市财政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引入标底审计。
自2004年8月5日起,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装饰工程20万元)以上的项目标底,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编标等单位都要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监督,主要审计标底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标底未经财政审计监督不得进行招投标。财政审计监督机关对于工程项目标底核减率在10%(含)以下的,将按照核减金额的20%收缴市财政;核减率在10%以上的,同时将编标单位编标费收缴市财政;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个人或无资质单位编制标底,建设单位财务收支中列支未经财政审计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底费用,一经查实,按标底金额1-5%收缴市财政。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和审计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薛宏金 徐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