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社会保障制度还得不到充分体现,中方工人工资收入普遍较低,既没有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更没有医疗保险。如广西省南宁市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工资总额为19320万元,按工资总额计提养老保险(19%)及失业保险(1%)应为3864万元,而实际交纳的却为1402万元,只占应交保险的36%,64%的工资总额没有计提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工人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他们中绝大部分是来自贫困山村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常常面临着解雇和失业,给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这一问题应引起关注并亟待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工人待遇不合理成为通病
廉价的劳动力创造了高品质的商品,为企业创造了高额的利润,而企业内部的贫富差别越来越大,基层工人得不到合理的待遇,已经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病。
——工人工资普遍较低。2001年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77元,其中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往往比工人工资高出4—10倍。企业中工人与管理层的配制通常为100∶13,通过比例计算,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为400多元。他们在企业付出了极大的劳动强度,每天工...
目前,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社会保障制度还得不到充分体现,中方工人工资收入普遍较低,既没有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更没有医疗保险。如广西省南宁市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工资总额为19320万元,按工资总额计提养老保险(19%)及失业保险(1%)应为3864万元,而实际交纳的却为1402万元,只占应交保险的36%,64%的工资总额没有计提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工人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他们中绝大部分是来自贫困山村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常常面临着解雇和失业,给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这一问题应引起关注并亟待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工人待遇不合理成为通病
廉价的劳动力创造了高品质的商品,为企业创造了高额的利润,而企业内部的贫富差别越来越大,基层工人得不到合理的待遇,已经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病。
——工人工资普遍较低。2001年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77元,其中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往往比工人工资高出4—10倍。企业中工人与管理层的配制通常为100∶13,通过比例计算,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为400多元。他们在企业付出了极大的劳动强度,每天工作都在8个小时以上,工资待遇却如此低廉。
——解雇率、失业率较高。低文化和低素质是廉价劳动力的来源,也成了企业“更新换代”的对象。因为他们从事的都是重、脏、苦,而且是简单、重复的工作,就是解雇了他们别人也会很快接上手继续干,于是企业可以不断地辞退、招工,再辞退、再招工。而廉价的工人们却不得不面临着解雇、失业、再解雇、再失业的危机。而且工人在进厂前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失业后很可能对社会产生对抗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没有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普遍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2001年,在南宁市243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就有117户企业没有给中方职工购买、上交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占汇编企业的44%。另126户企业虽然购买、上交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平均也只有1/3的人能享受到劳动保险。甚至有些企业盈利几百万、上千万也不给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这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待遇,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社会保障待遇的设想
我国是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占据着社会上相当大的部分,他们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权益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影响着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工人的工资待遇、社保待遇,势在必行,对深化分配领域改革,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划定最低工资线,按效益提高中方工人的工资待遇。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工人核定最低工资线,规定对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的企业应当相应提高中方工人的工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是改革开放后的新兴企业,过去一直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政策,一些地方为了引进外资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而忽视了中方职工的利益。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应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台相关政策,财政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审核,划定最低工资线,并出台相关政策及明细条款,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这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注重公平,缩小收入差距,强化政府调控职能的有效措施之一。
——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每个职工应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5项保险。针对目前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没有执行规定,既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给职工上缴基本保险金,职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企业及用人单位又不受法律的制约的情况,应该尽快出台《社会劳动保险法》。财政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明细的实施办法,让所有参加企业劳动的职工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使劳动者劳动有所得、失业有保障、生病有医疗、退休有养老。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外商投资企业能在我国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财政部门要把好财务管理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每年一度的联合年审,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要求企业在年报中如实反映中方职工人数及为中方职工上交社会保险的实际金额。如果发现企业不按规定上交社会保险费的,财政部门可按企业营业额的比例进行处罚,也可按企业的实际员工比例进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要对企业是否按规定上交社会保险进行披露,如不按规定进行披露,财政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由于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中,对不为职工上交社会保险的企业应怎样进行处罚还没有具体的明细规定,给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雇主钻了空子。因此,财政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明细法规,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使财政在执行工作中,有法可依,惩罚分明,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中有章可循,从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