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在调节分配,还是在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经济的高速增长,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与问题,如分类征收办法、扣除标准设计、征管手段等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要结合当前实际,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与做法,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建立一套设计科学、运作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调整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它较好地克服了分类税制的不足,但必须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条件。而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实行完全的综合征收模式难度很大。因此,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目前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来视条件成熟程度,再逐步完善到综合税制。
统一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统一扣除标准,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减免项目、扣除标准直接涉及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在具体制度修改时,按照所得税仅对纯所得征收、课税应不伤税本的原则要求,凡与取得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可以而且应当由税法直接规定予以扣除;至...
现行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在调节分配,还是在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经济的高速增长,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与问题,如分类征收办法、扣除标准设计、征管手段等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要结合当前实际,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与做法,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建立一套设计科学、运作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调整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它较好地克服了分类税制的不足,但必须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条件。而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实行完全的综合征收模式难度很大。因此,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目前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来视条件成熟程度,再逐步完善到综合税制。
统一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统一扣除标准,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减免项目、扣除标准直接涉及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在具体制度修改时,按照所得税仅对纯所得征收、课税应不伤税本的原则要求,凡与取得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可以而且应当由税法直接规定予以扣除;至于现行各种政策性减免、扣除项目,经清理确有保留必要的也应由税法直接规定;只有一些暂时无法界定应否减免的项目才可由立法授权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且应严格限定在中央一级。
提高生计扣除的基础标准,综合考虑纳税人情况,以求实质公平。依国际惯例,为保证纳税人具有自身再生产能力,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时应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减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也就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生计扣除(或称个人宽免),并对残疾者和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宽免。这样做既符合我国现况,又能真正调节过高收入,实现不同家庭人口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改革与完善预扣预缴制度。考虑到我国的征管现状,为了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综合所得的不同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每月取得该项收入时,减除按月平均的基本扣除和附加扣除,其余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税款。这样处理,不会因预扣税款而影响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同时把大部分靠薪金收入生活的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并可大大缩小年终汇算清缴时的申报面和退税面。二是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数或上年实际缴纳数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预缴。三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律采用定率扣除费用。四是对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按适用的税率按次预扣预缴。
改革和完善征管措施。一是增加纳税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修订后的税法应规定,纳税人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应税所得的义务,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申报,应明确规定一部分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同时要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相关信息的义务”。二是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必须依法扣缴税款;同时,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支付的应纳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为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企业所得税可规定,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不申报其对个人的支付的情况,则该纳税人对个人的支付,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强化企业的扣缴责任。三是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的配套措施。1999年以来实行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制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相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同时建立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的个人收入信息的制度。四是规范税务代理。实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需要不断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代理制可以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联系起来,因而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监督。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调整人员结构,办税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五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要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