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李玉军 孙耀祖 (作者单位:甘肃省静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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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甘肃省静宁县也得到了国债资金的支持。截至2003年6月底,国家下达甘肃省静宁县国债项目31个,概算总投资9042万元,其中国债拨款7249万元,国债转贷资金24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433万元,银行贷款12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农村节灌人饮建设、旱作农业示范项目、河流塘坝治理等。随着国债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逐步实施以及有效的管理,静宁县的农业基础进一步夯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初步改善,农民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
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践
静宁县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以财务管理为落脚点,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项目管理,有力保证了国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效益的最大限度发挥。
一是改进资金拨付方式,严格拨款程序,缩短资金流转时间。近年来,静宁县针对过去国债专项资金在途时间长,资金到项目晚的问题,为强化资金管理,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以及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首先按照规定在县建行开设“国债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将中央国债专项资金和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通过...
自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甘肃省静宁县也得到了国债资金的支持。截至2003年6月底,国家下达甘肃省静宁县国债项目31个,概算总投资9042万元,其中国债拨款7249万元,国债转贷资金24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433万元,银行贷款12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农村节灌人饮建设、旱作农业示范项目、河流塘坝治理等。随着国债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逐步实施以及有效的管理,静宁县的农业基础进一步夯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初步改善,农民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
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践
静宁县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以财务管理为落脚点,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项目管理,有力保证了国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效益的最大限度发挥。
一是改进资金拨付方式,严格拨款程序,缩短资金流转时间。近年来,静宁县针对过去国债专项资金在途时间长,资金到项目晚的问题,为强化资金管理,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以及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首先按照规定在县建行开设“国债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将中央国债专项资金和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通过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相应在建行开设了“国债专项资金”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的拨出,首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制《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签后,财政部门按照拨款要求立即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国债资金专户。
二是创新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填写报账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后,连同财务原始凭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账,项目单位不单独记账。项目主管部门将原始单据复印后加盖财务章和负责人签字后报财政部门备查。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防止和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是国债项目是否成功的关键,静宁县在国债项目执行中,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总投资5836万元的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县财政在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为其多方筹措配套资金138.4万元,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需解决的问题
1.财政相当困难,要求其配套安排国债资金的规定难以落实。静宁财政是典型的“吃饭”财政,2002年,地方财政收入仅为4558万元,而当年包干支出达到15450万元,累计赤字达到7557万元,财政供养人口多,实有财力严重不足,每年需靠上级财政补贴才能基本保证中央口径工资发放及机构的正常运转,根本无力安排配套资金。但是,在中央现行的有关国债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要配套安排资金,省上在国债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也要求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这样,不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假配套现象,而且还有可能因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的实施,降低项目实施标准,达不到项目预期目标。
2.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薄弱。突出表现在:建设单位未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国债资金管理制度;未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和内容及时报送有关报表;没有严格进行会计核算,使有限的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个别单位未设立国债资金专户;报账制度流于形式。
3.部门间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监管配合不力。近几年来,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国债资金管理中的相互协作有了较大改进,但还没有完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做到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仍存在着“越位”和“缺位”的问题。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和还贷工作,这种办法往往形成“两张皮”现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分配和审批进度,导致资金多头管理、分散使用,难以形成合力。
4.建设单位风险意识和还款意识不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由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领导对国债资金管理不够重视,从而造成建设单位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和还款意识。加之国债投资项目一般用于为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和基础设施,这些项目投入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高,回报低,要靠项目发挥效益来还本付息是很难的。而国债转贷资金还贷工作都由财政部门承诺并负责归还,加大了财政负担。
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建议
1.全面推行报账制管理办法,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浪费资金。报账制作为规范国债资金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经过近几年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各市(县)的认同。但是,目前在推行报账制管理办法中,还存在着部门或单位不理解、不配合、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全面推行国债专项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办法。
2.不再硬性规定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的职责,地方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增加国债项目的资金配套投入。针对困难县的实际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不应硬性要求贫困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特别是在审批项目过程中,不要将贫困县财政是否安排配套资金作为审批项目的条件。
3.把国债资金与财政扶贫资金和支农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以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和整体效益。在目前,由于条块分割,部门各自为政,资金分散使用的现象相当突出,各项资金撒了“葫椒面”,形不成合力,发挥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今后,要积极探索国债资金与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如将退耕还林还草,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资金结合使用,集中投入,以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调整和优化,使当地政府办成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4.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一是财政部门作为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要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二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制度和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办事。即首先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专人、专账管理,严禁国债资金与机关经费户混在一起或相互借款。财务管理上,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账,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其次,严格实行国债项目的招投标办法,实行项目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然后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停拨和缓拨资金。财政部门要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一部分资金,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5.改革拨款方式,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改变原由财政部门把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的拨款渠道,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的拨款方式,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标、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实行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同时,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完整及核算的准确无误,财政部门拨款时施工单位首先向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由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明用款数量并加盖单位印章,其次施工单位填制财政部门印制的拨款申请表,并出具施工合同等有关拨款资料,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书及财政部门的实际拨款数回单,据实入账。
6.强化国债专项资金监督,加大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针对目前国债资金在一些地方被截留、挪用的现象,要建立国债资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把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国债资金运行实行全程监控。二是建立国债资金监测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将国债资金监管与资金报账制度等结合起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债资金监督检查中的作用,加大对国债资金违纪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不仅要对事,而且要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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