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实施了税费改革以后,不少的省、市、县对其运行困难的农村村组都实行了转移支付,以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可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在下拨过程中常常受到拦截,难以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严重地侵害了农村村组的合法权益。
1.改变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形式。一般来说,上级补助给农村村组的转移支付资金都是以货币形式下拨的。但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到了农村村组时,有的居然变成了农药、化肥、农机器械等农民自己并不迫切需要的物资,没有真正起到转移支付的作用。
2.改变转移支付资金受益对象。在省、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有的属于专项补助已明确了具体的用途及其受益对象。这些资金在层层下拨及其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违规操作、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如本应是拨给农村“五保户”的补助款,变成了村组干部发放工资的补助资金,甚至有的还被村组用作抵还债务,这种专款不专用、随意改变转移支付资金受益对象的问题比较突出,侵害了农民利益。
3.强迫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抵债。由于不少农村村组债务负担沉重,有些县、乡镇的有关单位为了尽快收回其债权,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向农村村组清收,见钱就扣,即使是...
农村实施了税费改革以后,不少的省、市、县对其运行困难的农村村组都实行了转移支付,以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可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在下拨过程中常常受到拦截,难以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严重地侵害了农村村组的合法权益。
1.改变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形式。一般来说,上级补助给农村村组的转移支付资金都是以货币形式下拨的。但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到了农村村组时,有的居然变成了农药、化肥、农机器械等农民自己并不迫切需要的物资,没有真正起到转移支付的作用。
2.改变转移支付资金受益对象。在省、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有的属于专项补助已明确了具体的用途及其受益对象。这些资金在层层下拨及其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违规操作、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如本应是拨给农村“五保户”的补助款,变成了村组干部发放工资的补助资金,甚至有的还被村组用作抵还债务,这种专款不专用、随意改变转移支付资金受益对象的问题比较突出,侵害了农民利益。
3.强迫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抵债。由于不少农村村组债务负担沉重,有些县、乡镇的有关单位为了尽快收回其债权,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向农村村组清收,见钱就扣,即使是上级拨来的转移支付资金,也强迫农村村组开出收据,进行抵债结算,而不顾农村村组机构能否正常运转。
4.变相挂账结算转移支付资金。有些县、乡镇在得到上级拨来的转移支付资金后,就迫不及待地挪作他用,还要求有关村组与其相互开具资金往来凭证,一边假装向其拨款,一边又以向其“借款”为名,把资金借回,变相地进行“挂账结算”,肆意侵占农村村组的合法权益。
5.诓骗套取转移支付资金。有些县、乡镇为了蒙混或达到骗取上级补助的目的,虽不敢明目张胆地直接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却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法套取转移支付资金。他们先将转移支付资金以“借款”的名义,转账给有关村组,随即又以“收回”借款的名义,把资金从这些村组转回。这样,既有了比较完善的资金拨付凭证,对上级有了交代,又套回了转移支付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欺上瞒下。
6.直接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一些乡镇、县、市因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对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或不主动下拨,或利用种种借口推迟资金的下拨,直接截留、挪用。
其实,实际工作中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行为远远不止这些。要使转移支付资金真正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资金到位情况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典型的违纪案例,并加大“对事对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地保护农村村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