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属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原因,德国形成了独具风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了解和分析德国企业管理制度在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制度性要求方面的合理性和推动本国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作用,无疑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有所帮助。
一、德国企业管理的历史文化背景
德国是一个团体精神很高的国家,这一点从德国的宪法或后来的公司法中可以得到印证。德国人从不认为赋予个人充分的自由可以使经济运行达到最佳状态,他们认为,个人自由必须限定在不影响社会上其他成员的自由的范围内。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财产意味着责任,具体到企业控制和管理,就意味着企业的目标绝不仅仅是利润的最大化,或者是股票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企业被看作是这个社会的一个部分,既然它们从社会获取利益,那么,它们反过来对社会也负有义务。如果企业的资源由于管理不善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那么,这种损失不仅仅被看作是企业所有人的损失,而且是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人以及整个社会的损失。德国的企业往往被看成是社会组织机构,而不是一个单一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是各个利益相关人可以从中相互影响、通过相互协作解决他们的利益冲突的实体。因此,德国公司法允许企业雇员、消费者、供应商和资金提供人等企业的利益相关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尤其重要的是,企业的雇员和银行可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代表各方利益的压倒一切的目标是确保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这并不是说企业的利润和股票的价格对于企业不重要,因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里,利润少、股票价格低廉也很难保证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股票价格的稳定和保持在较高水平也很重要,但必须有利于企业的长久生存和发展。
二、德国的企业管理制度
(一)企业的类型和企业管理法律制度
德国的企业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个体制企业和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可以划分为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合伙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AG和无限责任公司。德国国民经济产出的很大比重由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制企业完成。合伙制企业在德国有两种法律形式,一种是合伙制OHG,所有的合伙人都对企业负有有限责任,这种形式比较普遍;另一种是合伙制KG,在这类合伙制的企业当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对企业负有限责任。另外,还有一个混合制的企业类型GmbH,其中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是一个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规范企业管理最重要的法律是1998年修订的《股份企业法》、1972年的《工作章程法》、1976年的《共同决策法》。GmbH和AG是德国工业领域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所有的AG和规模稍微大一点的GmbH都建立了两个层次的管理体系,将企业的决策与经营管理分开,这个管理方式从1884年就已经开始采用。企业的决策层与经营管理层的权利由法律确定,法律将企业的大部分权利授予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即经理,他们负责执行决策层的决定和管理企业;企业的控制和监管职能由企业的决策层即董事会负责。企业的长期经营策略和日常的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经理不一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命令,但是,必须至少一个季度向董事会汇报一次企业的经营策略、盈利能力以及将要采取的策略。董事会的职责越来越注重事前的监管。
(二)德国企业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
企业经理管理人员的数量,按照企业的规模以及是否需要通过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确定,企业经理可由一人或者多人组成,多人担任企业经理可以从中选出一个主席或者发言人,但是,法律并未授予主席和发言人特殊的权力。企业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五年),董事会可以解雇不称职或者不负责任的经理。这是董事会最重要的功能,此外,董事会还拥有以下权力:任命企业外部审计人员,监督对企业账簿的审计,召集股东大会,批准企业分红计划,批准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和企业关闭等事项。
根据企业的规模,董事会成员一半或者2/3以上是股东代表,其他成员是企业雇员代表。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出,任期五年,经过股东大会2/3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更换。董事会不一定必须有企业经理参加,但是,企业经理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有重大影响。德国有一个传统,即企业经理退休后加入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这样,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就会继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个传统证明,德国企业追求的是长期利益,善于保持企业经营策略的持续性。但是,这也可能破坏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德国企业股东的权利比较有限。比如,股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股东权利必须通过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成员一旦选举产生,他们对企业负责,而不是对股东负责。此外,董事会可能会寻求自己的利益,并可能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带来“代理人问题”。
德国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不多,但是代表股权的份额却很大,这是由于德国企业的股权集中程度非常高,股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此外,银行受股东的委托可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代理投票权。在这种银行代理投票方式下,股东必须将所持股票存入事先指定的银行之后,才能参加股东大会,银行以企业的名义负责向股东提供所有的管理服务,向股东发出参加股东大会的邀请,并附有企业的年度报告、会议日程,大会拟讨论的问题,以及银行对股东应该如何进行投票的建议。如果股东不想参加股东大会,他们就会把自己的投票权授予这家负责保存股票的银行,由银行代表他们进行投票。
(三)企业利益相关人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德国企业管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雇员作为重要的企业利益相关人的功能作用。1976年的《共同决策法》规定,超过20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AG),其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半是企业员工代表,2000人以下的AG,企业员工代表占董事会1/3的席位。其中,各有一名员工代表分别来自一线工人或者企业管理层。此外,董事会中通常还有一名企业以外的贸易联合会的代表。除了煤炭、钢铁企业董事会的主席由中立的人士担任以外,其他行业的企业董事会主席通过选举产生。在政府作为大股东的企业当中,董事会主席由企业员工担任,比如德国大众汽车公司。
企业员工的广泛参与,可以发挥对企业进行控制的重要功能作用,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因为,员工通过日常的工作可以毫不费力地获取有关信息,并且,员工的利益与企业休戚相关。然而,员工的利益有时也会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员工更关心是否能够保住他们的工作岗位,更加看重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企业近期的股票价格和分红。因而,员工会支持企业采取更为稳健的策略,包括少分红和保留更多的储备。德国的公司法授予了董事会成员中员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所有的董事会成员来说,企业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但是,为了减少《共同决策法》对股东利益的不利影响,股东们减少了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事项,或者敏感的问题只在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之间进行讨论,这样一来,就逐渐削弱了董事会的权力。员工的利益与其他只对企业有固定回报要求的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相同,比如银行的利益,同时,如果企业经理的收入是固定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股票价格无关,那么,经理的利益与企业员工的利益也很接近,这就是为什么企业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本原因。董事会成员普遍认为企业是社会组织,而不仅仅是股东获取最大利益的工具。德国的企业控制和经营管理机制表明,德国企业中的主要利益冲突,表现在企业的股东与企业的利益相关人之间,而不是股东与经理层之间。
从上述对德国企业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的雇员在德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监管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与企业之间保持着隐含的长期合作合同,与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促进企业采取更加长远的稳健的经营发展战略。这是德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非常突出和重要的特征,是影响德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