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山东省开始在全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新制度规定:省、市、县财政每年对每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的补助额不低于10元。从2003年起,省财政对省级合作医疗试点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平均5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市、县、乡财政补齐,财政实力较强的市、县可提高补助标准。财政支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市、县财政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等救助对象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