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因进口国征税造成出口商品双重税收负担,提高企业产品的出口竞争优势而采取的在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税款的办法。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零税率是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
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始于1985年。1994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为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即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从1997年开始,为简化手续,解决企业自营出口困难,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增值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由于应当抵顶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1998年以后,为了减弱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鼓励和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国家先后几次提高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率调高到15%左右,出口货物退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的大幅度增长,受到出口企业的广泛欢迎,政策效果非常明显,对保证出口快速增长,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目前对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办法,并采用以预算计划指标来控制出口退税的数量和进度。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出口企业退税不及时和实际退税数量小于应退税数量,即应退未退,规模越来越大,使出口退税政策在助推企业扩大出口的力度和效果上与确定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相比,大打折扣。拖欠出口企业退税,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实际上使出口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承担了额外的税收负担,与依法退税、税负公平的法律要求相悖,损害了税法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损害了纳税主体依法申请退回多征税款的合法权利,形成了出口企业履行依法纳税义务与行使依法退税权利的不对等关系。三是占用企业资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不利于调动企业扩大产品出口的积极性。四是拖欠出口企业的应退税款,实际上形成了政府的隐性债务。拖欠的退税越多,形成的隐形债务就越大,债务包袱就越沉重,加大了政府的财政风险。
二、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几点建议
我国已经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随着今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对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和政策进行调整,势必形成拖欠出口退税规模越滚越大的状况。所以,无论从出口退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上看,还是从出口退税的未来发展趋势上看,都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尽快从出口退税的体制和机制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的问题。
(一)财税部门应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通过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及时办理退税申请,合理用足、用好有限的出口退税指标。要继续强化“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充分运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退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完善和简化出口退税操作程序,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管理制度,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退税。
(二)建立出口退税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进、出口对应关系上讲,一国出口产品的退税规模一般应该与一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收相对应。据对近五年来我国外贸进出口额的对应情况和出口产品退税与对进口产品税收的对应情况看,一般是进口税收额要大于出口产品退税额。如果把近几年拖欠的出口企业退税规模考虑进来,可能两者在规模上大体相对应。所以,我国今后可以研究建立用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收作为对出口产品退税资金来源的制度或机制。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既能使进口税收与出口退税建立起相互的对应关系,又能保证出口退税有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退税资金及时到位,今后不再大面积出现拖欠企业退税的问题,也有利于积极扩大对外贸易出口,降低政府财政风险。同时,还可以考虑用预算超收收入作为解决拖欠出口退税的部分资金来源。
(三)改革出口退税指标的预算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对出口退税需求逐步由预算全额安排,应退尽退,并最终取消出口退税指标。增值税收入应以抵掉退税后的净收入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财政、税收都按照增值税净收入进行预算管理。对免、抵部分不再调库,不再计入退税指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如全部取消出口退税指标有困难,也应对免抵退税中的免、抵部分取消指标管理。
(四)改革、完善出口退税体制和方法。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将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改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增值税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在退税方法上,采用风险管理方式,对出口创汇多、信誉好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信誉不好的企业加强检查。
(五)加强海关、税务、财政出口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由于出口退税通常涉及金额较大,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对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还必须加快改革财税管理方法,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手段,建立财政、税收信息化体系和财政、税收、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制度,逐步实现外部联网,从根本上消除骗取出口退税的技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