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细化民政优抚救济工作,湖北省南漳县财政局积极与县民政等部门协商,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改革财政管理方式,从2001年9月起,对全县4600多名民政优抚救济对象的补助资金,推行了由银行直发到人的社会化发放新办法。一年多来,这项管理创新对保障优抚救助对象生活待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促进经济改革发挥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正视现状查症结
多年来,财政、民政部门对全县优抚救济对象的底数一直不很清楚,基层财政所、民政所分口统计上报汇总数,数据口径不一,出入较大。为准确掌握基础数据资料,也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作准备,2000年7月底,财政局组织专班,在历时77天的时间里,采取“三查三看”的办法,即查户籍,看是否虚报冒领吃空饷;查标准,看是否按政策足额兑现;查财务,看资金收支是否符合规定,对全县21个乡镇4000多名优抚救济对象进行了“拉网式”普查。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全县范围内有关优抚救助对象核定、申报、资金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发现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享受优抚优救人员多。共查出不符合享受优抚优救待遇条件的对象359人。二是同一类型的享受对象执行标准参差不齐。这个问题突出地反映在复员定补和退伍军人两方面,由此引发了诸多矛盾。三是资金核算混乱。一些乡镇民政办(所)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优抚优救经费与其他支出混成一团,导致其他支出挤占优抚优救专项经费。四是拖欠情况严重。由于乡镇财政比较困难,可用财力较少,资金调度中的专款无以兑现,导致救济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针对问题我们进一步提出了改革财政管理方式、优化民政优抚救济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摸清底数,剔除水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银行直发,促进稳定。”采取由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直发到个人的新型管理方式。
因地制宜抓关键
我们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南漳县民政优抚救济对象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推行“一证一户五表”管理办法:“一证”即《民政优抚救济对象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证》(以下简称《社发证》);“一户”即开设“民政优抚救济对象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五表”即《优抚救济对象社会化发放名册登记表》、《社会化发放花名册》、《核增人员呈报表》、《核减人员呈报表》和《年检登记表》。在运作中着重抓四个环节:
一是合理界定优抚救济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按照民政部门核准优救对象和享受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代发单位核发到人的运作程序,界定了三部门的职能与职责,相互之间既独立又制约。
二是严格确定优抚救济对象和享受标准。经财政、民政部门普查后确认的救济对象,核发有效证件。包括伤残抚恤、复员退伍退职定补、遗属补助、三属定期抚恤等。对优救对象的自然增减人员,由镇民政所、财政所上报县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审核后,方可办理或核销《社发证》,并通知代发部门增减优救金。优救社发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调整时,先由县民政部门依据国家调标政策,按实有调标人员、标准拟定调整方案,经县财政审核后,由财政、民政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三是加强优抚救济对象证件的发放与管理。《社发证》由县财政、民政联合制作,统一编号,实行证件年审制。年度终了,优救对象要持《社发证》到镇民政所、财政所接受年检,加盖印鉴,填报《民政优抚救济对象年检登记表》。对自然增减人员由镇民政所、财政所分别填报《民政优抚救济对象核增人员呈报表》、《民政优抚救济对象核减人员呈报表》,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核准调整和备案。
四是确认社会化发放单位。按照“服务优良,结算快捷,到位及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等机构招标竞标,确定代发单位。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两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作为委托单位,在被委托单位(代发单位)开设优救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挪作他用;代发单位作为被委托单位,为优救对象开设活期存折,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随到随取”的原则,方便优救对象。
锁定程序严管理
为了扎实有效地加强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我们着力建设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程序。一方面,制定了代发资金的基本程序:各镇民政部门按照优救对象编制《优抚救济对象社会化发放花名册》1式5份,由镇财政所核准盖章上报。县财政局、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返给镇民政所、财政所及各代发单位各一份。县财政审核后,将优救金划入镇财政在代发单位开设的“民政优抚救济补助资金财政专户”,财政所依据汇款单“回执联”进账。代发单位依据财政所开具的“拨款通知单”从专户下账,将优救金足额转入优抚救济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存折上,并按要求填写《社发证》规定的事项,办理存取款手续。代发单位发放或转存完毕,要在《花名册》上加盖印鉴后返给镇财政所、民政所,作为财政、民政部门记账的依据。另一方面,严格了社会化发放资金的财务监管:一是只准开设单一账户。各镇存取优救金,只准镇财政所在代发单位开设一个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存款。县财政、民政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二是建立优抚救济资金预、决算制度。年初,镇民政所、财政所按照规定编制优救资金预算。年末,再办理决算。三是建立资金报表制度。要求各镇民政所按照“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的原则编制会计报表,报表经镇民政所、财政所共同签章后,报送县民政局,再由其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四是监督使用结余资金。对优抚救济资金的结余使用,由民政部门提方案,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只能用于补助救济对象,不得挪用。五是严格追究违纪责任。擅自增加人员、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优救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处罚。使用未年检的证件,未经审核而发放补助资金的,由代发单位承担责任,并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业务。镇民政所、财政所及县民政局迟报或不报优抚救济对象花名册和人员增减变动表的,县财政局推迟拨款或不予拨款。多头开户,使用存折存取款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改革财政管理方式,创新了全县民政优抚救济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新办法,取得了“四统一、两显著”的好效果。“四统一”:统一了发放的对象和类型。既保证了上报口径的一致性,也为今后开展有的放矢的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统一了发放的标准和时间。执行全国统一规定标准,优抚救济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既解决了镇与镇之间发放标准参差不齐的矛盾,又解决了优救对象跑冤枉路的问题。统一了资金调度和发放形式,县财政不再下发专款文件而是直拨资金,由银行代发到人,解决了镇财政有专款指标但无钱可支的问题。统一了社保业务和会计。在镇财政所设立社保会计,解决了过去乡镇财政管理空白点。“两显著”: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通过实行社会化发放,填补了优抚救济资金财政管理的“盲区”,延伸了县级财政管理的“触角”,解决了乡镇财政管理的“死角”,加强了财政综合管理职能,从而扭转了“无利益驱动不愿管,担心捅了漏子不敢管,职能弱化无法管”的局面。改革之后年可直接间接地节约财政资金30万元左右。同时,还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这项改革创新使全县在民政优抚救济补助资金管理上多年积累下来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发放不及时、标准不统一等一系列“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不仅树立了财政部门严格理财、善于理财的良好形象,而且还为民办了实事,受到了县、镇两级广大优抚救助对象的普遍欢迎,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应有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