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以来,财政法制工作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紧密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特别是在财政立法、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财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财政部推进依法理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做好财政立法
财政立法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五年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财政立法取得长足进展。五年共出台各类财政法规1570多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财税法律有《会计法》(第二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订)、《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5件;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财税行政法规和重要文件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70多件;财政部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税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500多件。大量财政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各项财政改革和发展措施的实施。
为做好与公共财政改革配套的立法工作,财政部条法司针对预算支出管理改革所涉及的有关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
1998年以来,财政法制工作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紧密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特别是在财政立法、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财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财政部推进依法理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做好财政立法
财政立法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五年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财政立法取得长足进展。五年共出台各类财政法规1570多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财税法律有《会计法》(第二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订)、《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5件;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财税行政法规和重要文件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70多件;财政部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税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500多件。大量财政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各项财政改革和发展措施的实施。
为做好与公共财政改革配套的立法工作,财政部条法司针对预算支出管理改革所涉及的有关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细化、修订、补充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2001年至2002年,在条法司的配合下,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试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方案、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等一批预算支出管理改革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
为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需要,及时确定了财政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制定工作及有关立法准备工作;二是紧密结合改革,积极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三是针对当前财政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一些重要的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企业所得税法、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条例、政府支付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处条例、财产评估条例、燃油税暂行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农业补贴条例、贫困地区援助条例、农业灾害救济条例等。目前,这些立法项目的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二、坚持依法办事,加强财政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不断增强,在这个过程中,规范财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起到了很重要的促进作用。
——行政复议和应诉。从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财政部条法司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6件,组织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会7场,组织行政应诉22件次。在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过程中,财政部条法司始终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慎重对待每个细节,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既维护了财政法规的严肃性,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在其他执法机构的理解和支持下,条法司从法律角度对行政处罚文书把关,使行政处罚文书严谨、规范,以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条法司共办理财政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事项247件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裁决。2000年,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裁决工作转归财政部条法司。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难度较大。为做好这项工作,条法司建立和完善了有关制度,使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至2002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共向财政部提出产权纠纷调处申请45件次,条法司共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案件11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努力减少诉讼事项。2001年,几起历时多年的产权纠纷终以行政调解方式得到妥善解决。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