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具有深远的经济和政治意义。1998年到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经历了调查研究、拟订方案,局部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扩大试点三个发展阶段。从2000年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局部试点,到2002年在全国20个省份展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试点地区农业人口达6.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近3/4,预计试点地区农民得到的好处在300亿元以上,减负率在25%以上。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新的农村税费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普遍支持和赞同改革政策,促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5年的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符合当前农村实际,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被誉为党在农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1998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决定,由财政部部长项怀诚牵头,农业部部长陈耀邦、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段应碧参加,组成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并成立了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以“减轻、规范、稳定”六字方针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以“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为主要内容,并进行配套改革的总体思路。为慎重起见,中央决定2000年先期在安徽以省为单位进行试点,其他省份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密切跟踪试点动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试点中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政策,使改革顺利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不断完善核定农业税计税要素政策。针对基层长期存在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现象和完全按统计数据确定计税常产部分农民难接受,以及计税价格对农民税赋水平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规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合理确定,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到户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张榜公布,农民认可;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以及周边省份计税价格等因素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规定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制定通过税收减免、直接补贴等优惠政策适当减轻种粮大户的负担,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农业地区倾斜。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一步降低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特产品税率。并明确对某些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也可以从生产环节改在收购环节征收,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取消征收特产税,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在不增加农民总体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级三项费用。明确了两种附加计提方式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可以按照中央7号文件规定征收农业税附加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等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保证村级三项费用。
妥善解决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出现的问题。明确要求地方制定方案时,要对逐步取消的“两工”明确过渡期限和分年度用工上限,一般不超过3年。明确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的投资责任,大江大河大湖区的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资金由国家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投资,不得要求农民出资出劳配套。同时发布了《村级范围内筹资酬劳管理暂行规定》,对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和村内用工作出了严格限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投入。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明确要求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实际公用经费标准确定改革后的公用经费标准,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
推进配套改革,规范税费征收。积极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调整支出结构等配套改革,初步建立了农村税费征管、农民负担监督、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制度,基本实现了中央提出的“三个确保”目标。
在此过程中,财政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重点照顾”的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00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336亿元用于支持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其中2002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增加到了245.14亿元,同时要求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也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改革。这些措施为改革试点地区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三个确保”要求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