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方震海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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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一场举国抗击疫病的人民战争全面展开。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迅速行动,沉着果断,主动谋划,制定政策,调拨资金,给予抗击“非典”战斗以必要、充足、及时的财力支持,为取得这场斗争的阶段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体现了财政部门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参预者,积极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共财政职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面貌、新作风、新气象。
资金:全力保障
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从疫情开始出现,财政部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大力筹集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充分满足防治工作中必要的资金需求,认真从财力上保证打好这场战争。
4月初,中央财政紧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非典型肺炎的科研攻关和病毒检测试剂的研究以及疫情监测、信息搜集整理和有关人员培训教育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
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一场举国抗击疫病的人民战争全面展开。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迅速行动,沉着果断,主动谋划,制定政策,调拨资金,给予抗击“非典”战斗以必要、充足、及时的财力支持,为取得这场斗争的阶段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体现了财政部门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参预者,积极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共财政职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面貌、新作风、新气象。
资金:全力保障
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从疫情开始出现,财政部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大力筹集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充分满足防治工作中必要的资金需求,认真从财力上保证打好这场战争。
4月初,中央财政紧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非典型肺炎的科研攻关和病毒检测试剂的研究以及疫情监测、信息搜集整理和有关人员培训教育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要求,财政部安排了3.1亿元用于第一阶段应急反应机制的建设。
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中央预算总预备费中安排20亿元设立“中央财政‘非典’防治基金”,专项用于“非典”防治。基金用途包括5个方面:一是用于救治“非典”患者;二是用于“非典”医疗设备购置;三是用于卫生医务工作者补助;四是用于“非典”药品和物资储备;五是用于“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的研制和“非典”防治的科技攻关。同时,为保证中西部地区及时有效地开展防治工作,财政部从中央财政“非典”防治基金中,对中西部地区按每省1000万元进行预拨,用于有关患者的救治工作。中央财政“非典”防治基金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以最快速度拨付,截至5月20日,已拨付10亿元。其中,支持地方用于“非典”患者和相关医疗设备、仪器购置3.9亿元;支持卫生部科研攻关、疫情监测等工作2000万元;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3.1亿元;安排医药专项储备资金6000万元;安排在京中央医疗机构6500万元,用于参加“非典”防治工作一线医务和防疫人员临时补助、急需防护设施和医疗设备购置以及为农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垫付的费用;支持北京小汤山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购买医疗设备、仪器经费4000万元。另外,为援助香港特别行政区购置防治“非典”物资,中央财政还预拨了1亿元专项资金。
为加快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决定在去年投入专项资金8亿元、今年已安排12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9亿元,使中央支持的中西部省、市(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的资金达到29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完成绝大多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并要求东部地区安排自有财力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今年基本建成全国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地方各级财政也加大了“非典”防治经费的投入,截至5月20日,地方各级财政已安排“非典”防治经费近80亿元。截至5月6日,广东省安排的资金已超过6亿元,天津市已拨付2.4亿元,辽宁省安排3.37亿元,江西省安排2.66亿元。截至5月7日,青海省各级财政部门共安排经费2700万元。截至5月10日,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已安排经费2.8亿元。截至5月12日,河北省各级财
政部门已筹措防治专项资金4.95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3000万元)。截至5月13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已拨付经费8.04亿元。
政策:全面周到
疫情就是命令。在“非典”病毒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急时刻,财政部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为“非典”阻击战提供了及时的财力保障;同时,又为了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阶段性扶持政策。
4月18日,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对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非典”患者,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同时要求:各地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障“非典”患者医疗救治所需费用。对困难“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4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困难“非典”患者救治政策:(1)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患者及未参加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医院要及时收治,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2)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及失业医疗保险救助等待遇的“非典”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单位、政府给予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部分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同时明确:为保证中西部地区“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和设备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负责购置必要的非典型肺炎防护、诊断、治疗等设备,中央财政原则上按所需经费的50%给予补助。“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研究以及经批准后的生产、采购、发放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患者及时就医,4月29日,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患者,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
4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救治“非典”患者时简化手续,并规定检查费用和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采取记账方式,事后按有关规定渠道解决。为保证医疗机构和人员更好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财政部还与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对“非典”防治一线工作人员给予特殊补助,并制定了中央级医疗机构(包括军队、武警)及医务人员的具体补助政策。
4月25日至5月11日,财政部又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五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国内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非典”防治工作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是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用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对北京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是对“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给予税收优惠。
为了落实中央“两手抓”的方针,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5月9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今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同日,财政部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从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上述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项政府性基金。通知规定,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具体减免幅度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通知还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还决定对中央大型民航和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额度根据企业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发生的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费用、必要的保障性供给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的短期贷款数额确定,贴息期限为5个月。据测算,政府贴息1亿元,则会给这些企业带来近50亿元的资金流量,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短期内的资金周转困难。
同时,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也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非典”政策。
北京市在决定对疫情时期继续营运的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收承包费、减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商贸等旅游服务型企业,暂缓或减半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上海市5月7日紧急出台12项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今年5、6、7三个月),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用于医院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及一线医护人员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对防治“非典”有突破性贡献的研究部门,其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给予奖励;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及时取消向本市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对民航、旅游饭店、旅行社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民航、出租车以外的客运交通业减半补贴;加快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进度,农业出口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政策。
措施:快速高效
为了确保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财政部在资金、政策保障的同时,还采取了其他许多重要措施:
一是制订了一整套防治“非典”资金拨付特事特办、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抗击“非典”赢得宝贵时间。
二是下发《关于中央部门调整2003年部门预算保障“非典”防治经费的紧急通知》,要求中央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和出国费等一般性公用支出,增加对“非典”防治工作的投入,以保证“非典”防治工作需要。
三是建立了资金调度机制和“非典”防治经费投入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及时上报安排的“非典”防治经费,以便于中央财政及时了解各地“非典”防治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紧急行动起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已启动紧急预案,用以完善疫情应急机制,根据该预案,只要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非典”防治项目,财政局将保证在一天之内将拨款单送交央行国库;如遇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可先行拨款,后补办手续。同时,北京市财政局还及时调整部门预算,要求各预算部门将预算中的会议、差旅、出国、培训、考察等一般性支出项目调整为保证“非典”疫情防治支出。
天津市财政局在“非典”在周边省市传播之初,就及时拨款为指定医院购置先进设备和医药物资,帮助在全市建立起防治“非典”监测体系,各区县财政部门也及时拨付专款,在指定医院建立发热门诊。
山西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防治“非典”拨款紧急预案,确保凡经省政府批准的防治“非典”经费在1天内拨出。
河北省财政厅牵头组建了“河北省防治‘非典’财政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同时,会同金融部门开通了资金拨付的绿色通道,减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急需。
江苏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各地在年初预算安排卫生防疫经费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坚决确保防治“非典”经费,同时,要求各地积极做好本地区年度支出预算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非典”防治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明确提出,省财政厅将在疫情稳定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补助的“非典”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对本级安排的经费使用情况也要组织专项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的,要严肃查处。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领导,有广大科研人员的刻苦攻坚,有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辛勤奉献,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团结一心,有全国财政的坚强保障,我们一定能赢得抗击“非典”战役的全面胜利。我们也相信,广大财政工作者能够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坚守岗位,有序高效地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典”造成的负面影响,胜利完成今年的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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