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教育产品的分类与市场行为
教育是一种公益事业,也是一种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效益的混合产品。根据政府公共支出理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我国教育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具有纯公共性质的教育产品,如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维持和接受这些教育服务的全部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享受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也需要为此支付税收成本。
二是具有准公共性质的教育产品。这种教育产品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来共同提供经费服务的,如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等。这些教育服务的经费部分地由政府提供,但与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不同,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也就是说,一些人享用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就减少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服务的享用。例如,受高等院校的招生名额限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进入本科或研究生层次进行深造,因此它的费用应由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共同承担。
三是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职业培训、家教服务等。这些教育服务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能够使受教育者提高自己的教育收益率,因此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
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教育机构的市场行为存在于具有纯...
一、教育产品的分类与市场行为
教育是一种公益事业,也是一种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效益的混合产品。根据政府公共支出理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我国教育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具有纯公共性质的教育产品,如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维持和接受这些教育服务的全部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享受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也需要为此支付税收成本。
二是具有准公共性质的教育产品。这种教育产品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来共同提供经费服务的,如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等。这些教育服务的经费部分地由政府提供,但与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不同,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也就是说,一些人享用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就减少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服务的享用。例如,受高等院校的招生名额限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进入本科或研究生层次进行深造,因此它的费用应由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共同承担。
三是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职业培训、家教服务等。这些教育服务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能够使受教育者提高自己的教育收益率,因此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
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教育机构的市场行为存在于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和部分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领域,具有市场行为性质。此外,整个教育领域的市场行为也在很大范围内存在,如校办企业、学生勤工俭学服务、学校固定资产的经营收入、科研成果的市场化等等。
二、教育领域市场行为的税收干预的意义
加强对教育领域的市场行为的税收干预,对于合理界定政府的公共支出范围,优化政府资源配置,加强国家税收对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教育领域市场行为的税收干预能够扩大税收收入,扩大包括公共教育支出在内的政府公共支出规模,有利于缓解政府教育支出不足的压力,加大对公共教育的投入。
2.政府通过税收对教育领域的市场行为的干预,决定何种教育产品可以免税、征税及何种教育产品可以实行税收优惠,能影响教育领域的市场主体的生产、消费、储蓄、投资等的选择,继而提高教育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强化政府对教育领域的宏观调控。
3.我国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层次经费不足和区域间义务教育不均衡方面,如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等。而教育领域市场行为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特种教育等领域广泛存在,如果这些市场经营收入没有较好地运用到教育事业中,则势必导致市场存在的基础条件和社会收入及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因此,政府加强对教育领域市场行为的税收干预,将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增进社会资源公平合理的配置。
三、教育领域市场行为的税收干预原则
1.市场行为原则。政府对教育领域实行税收干预的边界是以教育领域的市场行为为依据,政府应该对这些市场行为进行税收干预,通过不同的税收手段进行调节。这些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非纯粹公益性的教育事业,如一些私立教育、贵族学校、家教服务等;二是教育机构通过市场取得的收入(如校办企业、资产租赁)当中,有一部分收入不是为了教育自身服务,而将这一部分收入用于其它用途,如另立法人取得经营性收入、进行市场借贷融资、发放奖金和福利等;三是校外培训、办班、家教及课外授课等取得经营收入的市场行为。
2.税收扶持原则。是指对教育领域的市场行为取得的收益实行税收减免,这一部分税收减免主要是根据国家教育政策,为解决学校教育经费不足,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如校办企业、学生勤工俭学、校产经营收入用于学校教育支出的部分等,这些收入的经营和所得由政府核准后给以税收减免。
3.税费核定原则。是在市场行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教育领域行为性质的核定,来依法进行财政干预的准则。目前在教育领域中,有些教育属于公共教育,政府对于公共教育只能收取一些基本的“补偿成本”,以“费”的形式存在,属于财政预算外收入;对于非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中的非计划招生部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家教等非公共教育的收费则属于税收范畴,应征收相应的税收。此外,政府扶持的教育领域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税费减免以外的应纳税部分,也属于税收范畴。
四、规范教育市场行为的政策建议
1.严格教育的行业认证,划分教育的公共边界。教育的政府审批和认证部门有:教育、劳动、人事、财政、国土、卫生等具有教育培训审批的主管部门;工商、民政、质量监督,税收等具有机构法人认定资格的行政部门。这些部门批准和认定的教育机构中,有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私立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教育机构,共同形成了庞大的教育系统。这些部门应该根据国家教育政策目标和规划,对不同教育的不同公共性质,进行明确认证,给政府提供税收征管的认证基础和征管依据: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认证的教育机构中,属于非义务教育的领域和非高校计划招生及培训的部分,政府应该征收相应的营业税;有教育部门和其他培训部门批准,经由民政部门认证的教育机构的市场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非减免所得税;由工商行政部门认定的教育咨询机构的市场行为,应征收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附加费。
2.理顺各级政府的财税关系,严格票据管理。目前财政部门加强了票据管理,但是有些地方对教育领域的市场行为“放宽手脚”,出具票据,使得应该由税务部门征缴的各种税收变成了“行政事业费”。因此,理顺各级政府的财、税关系,严格票据管理,是对教育领域市场行为进行税收干预的必要条件,它不仅能够规范教育的市场行为,而且能够扩大各级政府的财源,从长远来看,对市场经济中的教育产业发展是有利无害的。
3.加强教育领域市场经营行为的税收监管,支持国家教育扶持政策。主要是加强校办企业、勤工俭学、校产经营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对学校经营性收入未上缴学校经费预算的部分进行税收征管;同时,校办企业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所得的股息、红利应该照章纳税,上缴进入学校经费预算用于支持教学、科研的部分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