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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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7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天津市制定实施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几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1998年到2002年末共为29.43万名下岗职工发放了基本生活费28亿元,实现了172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行之有效的过渡性措施。但从改革方向看,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这样才能够真正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天津市从1999年开始,积极调整完善有关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尽快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理顺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
一、规苑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条件
原来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条件是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与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在社会上没有其他劳动收入,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现在规定,职工下...
1998年7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天津市制定实施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几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1998年到2002年末共为29.43万名下岗职工发放了基本生活费28亿元,实现了172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行之有效的过渡性措施。但从改革方向看,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这样才能够真正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天津市从1999年开始,积极调整完善有关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尽快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理顺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
一、规苑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条件
原来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条件是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与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在社会上没有其他劳动收入,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现在规定,职工下岗后企业必须坚持实行“先分流、后进中心”。因公负伤或患有职业病经鉴定被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和已选择分流安置的人员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非生产经营性下岗人员,区别对待:休长假、停薪留职的人员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办理离岗挂编、自谋出路、劳务输出等人员也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中心,但对就业能力较弱的,经过审核也可以进中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主要采取内部退养办法保障基本生活,财政兜底企业支付内部退养人员确有困难的,本人自愿,也可进中心。
二、规范协议期限
原来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规定是: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中心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心的期限从享受基本生活救助之月起计算不超过三年;在中心期间实现就业的,要转移劳动关系,在原企业重新上岗的,要与中心解除协议,在中心期间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以及在中心满三年仍未再就业的,中心要与其解除协议,同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在中心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为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保障制度的转轨,规定2000年新增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01年底,2001年允许新增生产经营性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年龄在35岁以上,男50岁、女40岁以下条件的人员进入中心,协议期限不超过2002年6月。
三、制定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政策
1998年,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政策指导和市场机制为下岗职工创造岗位。对新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公益服务和开展放心早点工程等。
四、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
为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供多种选择渠道,包括:
1.提前出中心奖励政策。已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出中心的,将其一年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一次性奖励给职工本人;对2000年进中心人员,由财政和失业保险按一年内提前出中心的月份,每月奖励100元。进中心一年以上的,距协议期满每提前一个月出中心,财政和失业保险按每月120元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上两类人员出中心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进中心35岁以上人员,提前出中心在市职业介绍中心续接劳动关系并缴养老保险或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距协议期满每提前一个月出中心,财政和失业保险按每月240元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个月,出中心后进入市场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01年对企业进中心人员全部提前出中心的,在享受每提前一个月奖励120元或240元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80元或100元,资金由财政和失业保险负担。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三三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出中心人员,可以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由财政、失业保险代缴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3—5年的,本人自愿解除协议出中心的,可以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财政、失业保险各承担三分之一,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2000年,扩大了“协保”的范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也可以办理协保手续。“协保”人员按照1999年7月份最低工资水平和现行缴费比例计算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三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前5年由财政、失业保险、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后5年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
2001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考虑与社会保险现行政策的衔接,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来源改为:前5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失业保险、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后5年由单位和职工协商解决。
2002年,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来源改为:前5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失业保险各承担40%、企业承担20%,后5年由单位和职工协商解决。
为了解决丧失劳动能力大龄下岗职工的保障问题,对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采取“协保”的方法,5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失业保险各承担50%。
3.为提前出中心下岗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三三制”和“财政兜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额度较大,影响下岗职工出中心后转移劳动关系的情况,2000年7月开始,市财政对以上两类企业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企业2000年6月底人均欠费额,为其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对“三三制”企业财政补助50%,“财政兜底”企业财政补助100%。
经过几年的政策引导和多方面努力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2002年9月天津市基本上实现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目标。同时,几年来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重视,形成了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工作氛围;二是建立健全了资金筹集、使用、监督的相关制度和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三是锻炼了一批敬业、高效的干部队伍。这样为今后的就业保障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天津市财政局社保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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