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明显加快。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推动了全国各界对政府采购改革中的许多具体问题的深入思考。其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如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如何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这是我们在开始加入协议谈判前所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是相通的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和核心是透明度原则与非歧视原则,强调的是公开和公平。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迅速、真实地公布本国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法律、规章、政策、程序和操作,国际贸易体制才有可能对其加以监督和约束,而他国竞争者才有可能作出是否参与竞争以及如何参与竞争的正确决策。1996年,WTO加快了透明化的进程,设立了“政府采购透明化工作组”,主要任务是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探讨新的方法与途径。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协议》奉行的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成员方在相互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构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明显加快。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推动了全国各界对政府采购改革中的许多具体问题的深入思考。其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如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如何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这是我们在开始加入协议谈判前所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是相通的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和核心是透明度原则与非歧视原则,强调的是公开和公平。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迅速、真实地公布本国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法律、规章、政策、程序和操作,国际贸易体制才有可能对其加以监督和约束,而他国竞争者才有可能作出是否参与竞争以及如何参与竞争的正确决策。1996年,WTO加快了透明化的进程,设立了“政府采购透明化工作组”,主要任务是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探讨新的方法与途径。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协议》奉行的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成员方在相互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构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首要原则,是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延伸。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方向可以用2002年6月正式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来概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以上各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以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为基础。
二、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加快了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程
《政府采购协议》作为“诸边协议”,可以由WTO成员方自由选择加入。到目前为止,仅有27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该协议。入世时我国未承诺加人,但做了以下承诺中国有意成为《协议》的缔约方,并尽快开始加入谈判;中国自入世起立即成为《协议》的观察方;中国将本着透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政府采购。以上承诺预示着我国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应当承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存在很大的风险。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最大不利是将在政策上受制于人,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各项国内政策的自主性将受到限制。同时,执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还面临其他风险一是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市场上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按照《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开放的政府采购应当主要运用国际招标方式,竞争将是全方位的:商品的竞争、技术的竞争、服务的竞争以及价格的竞争等。竞争一方面使流通的速度加快,同时,也使生产过剩和价格下降的速度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变短。企业或整个行业的应变速度如果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将迅速被市场淘汰,丢掉原来依靠政策、依靠优惠占领的政府采购市场。二是国内至今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应对机制。国家利益保护的关键,在于在建设政府采购制度时要树立起维护国家利益的长远观念,并建立起一个适应竞争的应变机制和有效保护经济利益的防范机制。但我国至今尚无具体部门和机构研究具体方案和对策。一方面是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一方面是国内的应对机制准备不足,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如何维护我国利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策略及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WTO中的策略问题说到底是如何利用规则和协议的问题。《政府采购协议》与WTO多边协议有很大不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还可以在参加的条件上,即协议管辖范围方面与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只要与谈判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约束的范围就只在出价的范围内。
目前《协议》是通过相互谈判——“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协议》对于发展中国家给予了较大优惠,可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金和贸易需求,灵活提出条件,对本国执行协议的责任作出承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协议》的“出价”权利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承诺加入《协议》,但并不是全部开放公共市场。开放的部门数量和开放的程度由我方开列名单和条件,并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排除国民待遇原则在某些部门的适用性。当申请加入《协议》时,我国不但在这一领域获得了要价和出价的主动权,而且还可以据此在别的方面提出我们的条件和要价。
在对待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问题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加入《协议》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开放。按照WTO的规定,加入《协议》后,一切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都要与《协议》保持一致。但在现实中,目前协议成员国的很多政府采购的执行仍然带有歧视性。如,在制订招标条件时,采取各种手段使招标结果有利于国内企业中标;一些协议签字国的政府采购法规、程序和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用各种办法对本国产品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优惠待遇。
2.注意研究运用合法的和更加可行的办法保护本国市场。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多借鉴别国的经验。例如,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制定有关条款;在没有加入该协议时尽快出台法律规章对该领域进行引导;加强对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管理及操作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以弥补该领域的缺陷等等。
3.对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进行切合实际的研究。我国迫切需要立即着手就《协议》加入的有关问题展开多方面的研究。否则,加入谈判开始后,由于许多因素的限制,国内市场弥补措施就来不及操作。为了有的放矢,在研究中应避免空洞的理论陈述,应当把重点放在对《协议》条款的研究和对国内政府采购中实际问题的整理和归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