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要求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资金能够直达项目实施单位的,县财政应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2、建立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对于2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除国家、省、市有专项规定以外,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财政、审计、计划等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3、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财政、审计、计划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实施或达不到实施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项目计划完成后,由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政府。
4、强化纪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修改投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
1、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要求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资金能够直达项目实施单位的,县财政应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2、建立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对于2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除国家、省、市有专项规定以外,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财政、审计、计划等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3、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财政、审计、计划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实施或达不到实施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项目计划完成后,由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政府。
4、强化纪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修改投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的,县财政要从单位预算中扣回。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程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