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侯伟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国家税务局)
[大]
[中]
[小]
摘要:
目前,我国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如2001年全国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偷逃关税及进口环节“两税”27.3亿元,“国务院807工作组”查实“共和国第一骗税案”偷骗税85.5亿元(其中骗税42亿元),全国税务系统“两个专项检查”查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62.3亿元和14.2亿元,其中大部分税款无法追回。税收流失现象弱化了国家财力,引起了社会分配不公,增加了政府宏观调控难度,导致资源配置决策失误,并对劳动就业、公平竞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治理税收流失已刻不容缓。
一、税收流失的主要成因
1、地下经济活动猖獗。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给国民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和实惠,但由于经济管理上的偏差,使有些人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思想有所抬头,导致无证(照)经营、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逃(套)汇骗汇、偷税逃税、虚开骗税等地下经济活动猖獗。由于地下经济未向政府申报收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之内,脱离了政府部门监控和税务管理,其税收基本处于完全流失状态。
2、政府收入机制紊乱。收税和收费是政府取得收入的两种不同形式,我国目前费多税少,收费占政府收入比重过高,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太多太滥。既有政府行为不规范,实行“税费一站式...
目前,我国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如2001年全国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偷逃关税及进口环节“两税”27.3亿元,“国务院807工作组”查实“共和国第一骗税案”偷骗税85.5亿元(其中骗税42亿元),全国税务系统“两个专项检查”查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62.3亿元和14.2亿元,其中大部分税款无法追回。税收流失现象弱化了国家财力,引起了社会分配不公,增加了政府宏观调控难度,导致资源配置决策失误,并对劳动就业、公平竞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治理税收流失已刻不容缓。
一、税收流失的主要成因
1、地下经济活动猖獗。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给国民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和实惠,但由于经济管理上的偏差,使有些人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思想有所抬头,导致无证(照)经营、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逃(套)汇骗汇、偷税逃税、虚开骗税等地下经济活动猖獗。由于地下经济未向政府申报收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之内,脱离了政府部门监控和税务管理,其税收基本处于完全流失状态。
2、政府收入机制紊乱。收税和收费是政府取得收入的两种不同形式,我国目前费多税少,收费占政府收入比重过高,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太多太滥。既有政府行为不规范,实行“税费一站式征收”,化税为费,截留税收;也有职能部门巧设名目,以费挤税;更有税务部门以费抵税、以物抵税等。由于大部分收费是税收的组成部分且与税收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所以收费规模日趋膨胀无疑会严重侵蚀各税(如所得税类税种)税基,造成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税款流失到地方政府所属部门、纳税单位甚至个人的口袋。
3、现行税制存在漏洞。一是现行税制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产生巨额“制度性”税收流失。如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界限模糊不清,易使纳税人避重就轻地偷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认定标准无量化指标,增加了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流失的几率,源泉课征扣缴制度相关措施不配套,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形势严竣等。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泛滥成灾,为纳税主体规避税收负担创造了条件。如直接减免、优惠税率及税收返还形式,造成了政府以直接放弃和让渡部门收入为代价的“政策型”(合法)税收流失;对不同地域、产业和产品及税种减免规定催生了大量“四假”企业,造成“管理性”(合理)税收流失。
4、税收征管水平落后。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起纵横交错的税收信息化网络,制约了增值税及其出口退税管理,弱化了税源监控能力,形成税收“隐性”流失。税务稽查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是审理环节对稽查环节的制约形同虚设,造成本应外化的稽查信息被稽查集团内化为内部独占信息,形成“实施型”税收流失。此外税务代理、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也无一例外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
5、依法治税疲软。一是税法体系还不够科学、完善。主要表现为缺少税收母法,立法依据不足,影响税法的权威性;法律级次低,法律效力不高,降低了税法的强制性;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不相匹配,税收优先权缺乏保障等。二是税收征管中缺乏“严管重罚”的治税理念。以偷当漏、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不力司空见惯,降低了违章主体的风险预期及违约成本,起不到罚当其罪的作用,纵容了税收流失的发生。三是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对突发性的暴力抗税案件和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时效性较差,致使“显性”流失的税收数目不菲。
二、治理税收流失的基本思路
1、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地下经济活动的蔓延,加强税源监控。首先,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对走私、制假、盗版等破坏性较大、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应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无证照经营、业余兼职等地下经济活动则应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其税费负担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使之由“地下”转为“地上”公开经营。其次,建立遏制地下经济活动蔓延的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如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改革银行结算方式;全面实行储蓄存款和金融资产实名制,在各种支付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尽量控制现金结算,严格限制其使用与存取;扩大源泉预扣税制度适用范围,以加强对税基的监控,推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税务代码注册登记制度,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不断压缩地下经济的活动范围和税收流失的存在空间。
2、税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并举,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当前,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应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其关键是大力推进税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其基本思路是将现行的各种收费实行“清、转、改、留”,即清理取缔不合理、不合法、纯属“三乱”性质的收费项目,以减轻纳税人的税外收费负担;将具有经营性质的收费项目并入价格轨道转作经营收入,规范政府行为;将那些名费实税的收费项目可以通过“改费为税”的途径用相应的税收取而代之;对确须保留的必要的收费项目则通过“规范费”的办法分别纳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暂时单独编制预算。同时大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兵简政,从根本上保证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
3、多管齐下,营造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一是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公民了解税收、关心税收、支持税收,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形成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二是国家财政支出要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了解自己交纳的税款用于何处、怎么使用、用了多少等,以增加其成就感和奉献感,进而主动申报诚信纳税。三是利用新闻舆论工具激浊扬清,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褒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度高低的重要指标,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敬等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减少税收流失的发生。
4、深化税制改革,建立一套简明、规范、稳定、统一的新型税收制度。一是应增强税制的可操作性。在保持现行税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应对现行税制漏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堵住税收流失的制度漏洞。二是清理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尽量规范明确优惠形式”的原则,明确享受优惠的条件及优惠权的归宿,以杜绝非法减免及越权减免的发生;税收优惠形式应由直接减免、优惠税率向更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扣除、加速折旧转换;应逐步取消目前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全国税政统一、税负公平;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式支出制度及其管理办法,使由于实行优惠政策而流失的税收反映在国家预算之中,以有效控制税收优惠流失的规模,准确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提高征管水平,建立科学、高效、法制化、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及财会、税收、法律、微机等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法纪严明的税收征管队伍,为阻止税收流失提供基本保证。二是增加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通过不断完善“金税工程”,实现国地税联网及税务部门同有关经济职能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税务系统反偷骗税能力,堵塞税收流失的“黑洞”。三是完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应进一步完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运行机制,将重点放在对检查环节监督制约,控制征管流程最后一道防线税收流失的发生。此外,应积极发展税务代理业务,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开化、社会化;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及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通过细化部门责任形成控管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6、加强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一是加强税收立法,合理设置税收立法框架。科学的税收立法框架应是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三维”模式,即基本法起统领、指导、管理和制约作用,实体法规定权利与义务,程序法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二是坚持依法治税,严惩涉税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变“人治”为“法治”,特别应加大对税收流失行为的惩处力度,使涉税违章主体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双重重创,付出远大于“机会收益”的“机会成本”。三是加强税收司法,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在积极争取各级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尽快组建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法庭),以强化税收执法刚性,提高税务司法水平,阻止终极环节税收流失的“管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