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们要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发挥其优胜劣汰、鼓励先进的作用,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保护受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排斥的贫困人群,为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政府在扶贫济困事业中责无旁贷,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力度,城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相对增加,城镇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加快了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998年以来,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努力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认真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两个确保”工作。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要求低保制度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今年仅中央财政预算就安排了社会保障支出860亿元,按可比口径比较,比2001年增长28%。此外,又安排了用于低保的专项资金46亿元。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城镇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也促进了消费需求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扶贫济困,保护贫困人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低,应保尽保在部分地区未实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还不适应当前社会保障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等。
从根本上解决城镇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问题,必须从两方面着手。首先,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职工在年老、生病、失业等状况下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是从制度体系上防止城市贫困人群扩大的关键性环节。要以人为本,逐步将城镇各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工作,强化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全面推进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工作,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代表的社会救助体系,在解决居民在贫困、灾害等情况下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使其成为保障城市贫困人群基本生活的基本制度,同时还要通盘考虑贫困人群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其次,要改变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保障的倾向,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促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能够自食其力。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应鼓励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和社区服务产业,以适应贫困人群这一简单劳动力群体就业的需要,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并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等贫困人员就业的,可考虑按安排就业人数给予适当的就业补助。
另外,还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设立慈善机构或其他提供救济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慈善救济活动,积极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