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财政》2002年第1期刊登了宗宏生先生的文章。《改农业税减免“先征后减”为“先减后征”》,读后很受启发,农业税的减免方式确实值得探讨。
先减后征,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避免减免款被截留、挪用;有利于减轻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有利于更真实地反映农业税的征收情况,避免上清下不清现象。我们也在去年试行了先减后征的征免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分具体情况一律实行先减后征,也有失偏颇,容易造成纳税者相互攀比,影响纳税积极性和农业税的征收。同时,农业税的减免由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两部分组成,灾欠减免要综合全年农作物的实际受灾情况进行,而农业税的征收一般是根据农作物收获的季节性分夏、秋两季征收,因而在农业税征收前一律实行先减后征,与实际情况不尽相符。此外,农业税的减免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收入水平及其实际税负情况确定不同减免方式。因此,根据农业税减免的组成、农业税征收的季节性及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状况等因素,笔者认为,农业税的减免应区别对待。
农业税的社会减免部分可以实行先减后征,即在农业税夏征之前即确定好减免对象和金额,完善减免手续,减征或者免征应缴纳的农业税。因...
《中国财政》2002年第1期刊登了宗宏生先生的文章。《改农业税减免“先征后减”为“先减后征”》,读后很受启发,农业税的减免方式确实值得探讨。
先减后征,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避免减免款被截留、挪用;有利于减轻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有利于更真实地反映农业税的征收情况,避免上清下不清现象。我们也在去年试行了先减后征的征免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分具体情况一律实行先减后征,也有失偏颇,容易造成纳税者相互攀比,影响纳税积极性和农业税的征收。同时,农业税的减免由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两部分组成,灾欠减免要综合全年农作物的实际受灾情况进行,而农业税的征收一般是根据农作物收获的季节性分夏、秋两季征收,因而在农业税征收前一律实行先减后征,与实际情况不尽相符。此外,农业税的减免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收入水平及其实际税负情况确定不同减免方式。因此,根据农业税减免的组成、农业税征收的季节性及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状况等因素,笔者认为,农业税的减免应区别对待。
农业税的社会减免部分可以实行先减后征,即在农业税夏征之前即确定好减免对象和金额,完善减免手续,减征或者免征应缴纳的农业税。因为农业税的社会减免主要是针对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等因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纳税困难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其减免对象、减免金额及纳税人的贫困程度相对固定,实行先减后征不会产生歧议。
农业税的灾欠减免部分应实行先征后减。核定农业税灾欠减免的依据是因灾欠收,即纳税人的农作物受灾而减少收入,根据减少的收入折成主粮,计算出欠收成数,据以核定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金额。而确定农作物因灾欠收成数,要根据农作物在全年不同季节受灾减收程度综合评定,即要等到农作物秋收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受灾情况并给予相应减免。因此,根据农作物因灾欠收的变动性和农业税征收的季节性特点,农业税的灾欠减免还是应实行先征后减。另外农业税的灾欠减免资金是按应征农业税的规定比例提取的,而农作物的受灾情况不仅在一年中的各个季节之间有所不同,而且在年与年之间也不一样,变化不定。因而可以考虑灾欠与减免实行“以丰补歉”,即灾减资金按规定比例提取不变,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当年受灾较轻的,可以少减或不减,灾减资金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以备“大灾大减”。这样,既可避免资金数额的大小与受灾程度不成比例的情况,又可防止大灾之年因大额减免而造成当年财力的严重损失,给当年的财政运转带来困难。
农业税减免方式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减免程序的简化,更要有利于促进征收,要因地制宜,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税负相对较轻的地区,可以仍然按照正常的征免程序,实行先征后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