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法机关预收资金是指公检法、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预收的诉讼费、保证费、抵押款及暂扣的赃款等具有暂扣性质的款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其管理未做出过明确规定,多年来一直由执法单位自行管理。经笔者调查发现,预收资金由执法单位自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收款手续混乱,票据不规范。各执法单位在收款时使用的票据五花八门,有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有的是行政性收费收据,有的是从市场上买来的现金收据,还有的是白条收据,有的甚至不开收据。收取款项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大都超过了管理所需的保证额度。
2、资金管理混乱,坐支挪用现象严重。执法单位收取的预收资金管理相当混乱,有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也有内部单位自行管理的,还有执法者个人管理的。在案件终结后,除少量退还当事人外,大部分仍以暂存款形式挂在往来账中,年终视资金需要量将其中一部分转作收入,甚至有一些单位把预收资金当作“小金库”,肆意截留、坐支、挪用,购买小汽车或高档办公用品,滥发奖金、实物和补贴,请客送礼。更有甚者,把应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也都混入预收资金当中。
3、监督失控,财政收入流失严重。由于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预收资金是指公检法、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预收的诉讼费、保证费、抵押款及暂扣的赃款等具有暂扣性质的款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其管理未做出过明确规定,多年来一直由执法单位自行管理。经笔者调查发现,预收资金由执法单位自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收款手续混乱,票据不规范。各执法单位在收款时使用的票据五花八门,有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有的是行政性收费收据,有的是从市场上买来的现金收据,还有的是白条收据,有的甚至不开收据。收取款项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大都超过了管理所需的保证额度。
2、资金管理混乱,坐支挪用现象严重。执法单位收取的预收资金管理相当混乱,有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也有内部单位自行管理的,还有执法者个人管理的。在案件终结后,除少量退还当事人外,大部分仍以暂存款形式挂在往来账中,年终视资金需要量将其中一部分转作收入,甚至有一些单位把预收资金当作“小金库”,肆意截留、坐支、挪用,购买小汽车或高档办公用品,滥发奖金、实物和补贴,请客送礼。更有甚者,把应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也都混入预收资金当中。
3、监督失控,财政收入流失严重。由于执法机关预收资金未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给部分执法单位挪用、截留、坐支预收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应缴财政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造成了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当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收单位又以案件未审结为由进行搪塞,而财政部门又没有权力对其案件进行核查,从而使其失去监督。
4、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按照规定,预收资金在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转为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该退还当事人的及时退还给当事人,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执法部门长期挂账、截留、坐支、挪用现象严重,该上缴财政的不上缴财政,该退还当事人的不及时退还当事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腐败分子违法违纪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管理存在着上述弊端,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因而对其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财政管理。
1、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必要时出台相关的条例和法规,以法的形式将执法机关预收资金实施财政管理的办法确定下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执法机关预收资金可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除案件需要作为证据的赃款可暂时由执法机关纳入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外,其余的预收资金应当一律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待案件审结后,按照规定应当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机关出据法律文书,由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给当事人,应纳入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缴入国库。
3、统一票据,规范收退缴手续。借鉴现行行政性收费票据管理的办法和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设计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缴款的统一票据,严格领用手续,实行“凭证购买,验旧换新,严格核查,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
4、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明细核算。财政部门应在财政专户科目下设立“执法机关预收资金”明细科目,对各执法机关分别建立明细账,统一进行明细核算,同时,严格执行收退缴手续,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管好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的目的。
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将执法部门预收资金同其它非税收入一同纳入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对肆意截留、坐支和挪用预收资金的要严加惩处,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避免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的流失、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执法机关预收资金真正实行统一的财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