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下岗和失业人员。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使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安置就业任务。同时,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得产业结构趋同,许多产品生产能力大大超过社会需求,导致相当一批企业陷入困境。1998年,为实现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减员增效范围逐步扩大,大规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始出现。据统计,1998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610万人,失业人员为580万人,共计1190万人。2001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5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681万人,共计1196万人,与1998年基本持平。从下岗失业人员的分布和构成来看,一些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突出,尤以东北三省为最;从生活状况看,绝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女性、中年人、文化素质较低者,由于实现再就业的难度较大,生活相对更困难。根据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十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收入普遍偏低,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占62.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占54.3%。
2.因企业困难和养老保险制度缺陷而造成拖欠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长期以来,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程度不高,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企业欠费问题严重等,部分省市开始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状况,加之差额缴拨等不规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行,形成了巨额的基本养老金拖欠,致使部分缺乏其它收入来源的企业离退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另外,还有一部分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发放离退休金,直接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据劳动保障部抽样调查统计,26.5%的离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
3.传统“三无”人员以及上述贫困人群中的被抚(赡)养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城镇贫困人口等同于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社会救济对象。传统“三无”人员由于自身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无法取得固定收入,因而始终是我国贫困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贫困人群中生活最为困难的一部分。同时,上述下岗失业人员和被长期拖欠离退休费的人员,及其被抚(赡)养人也是城镇贫困人群的构成部分,许多家庭经常出现一人或夫妻同时下岗失业,因此有工作或有收入来源的人员较少,全家陷入贫困的状况。
另外,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的贫困问题也日益严重。由于近几年国家实行“两个确保”的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部分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处于亏损、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无法及时足额地领到工资,致使生活困难。据全国总工会对建有工会单位的统计,2000年全国共拖欠职工工资达366.9亿元,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占全部在岗职工的15%以上。由于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在各类社会人群当中,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等社会现象也普遍存在。
资料来源: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