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济南市政府于2001年4月制定了《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保证低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方便、快捷,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低保资金市、区(县)、街道(乡镇)的三级财政专户管理体系,将低保资金的运转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体系内运行,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手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之前,济南市市级实行的是以行业为主的管理模式,即保障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再拨付到企业主管局,主管局拨付到企业进行发放。这种管理方式不仅环节多,运行时间长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有的企业并没有将保障金全额及时发放到受保户个人手中,挤占、挪用保障金现象时有发生。低保资金由于是以企业和行业进行上报,企业和行业站在自身的角度,对职工的申报审核不严,因此申报不实、虚报、多报交叉重复申报的现象也不少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作为主体来行使政府的职能,本身就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务院条例的出台对低保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了依据,为改革低保制度明确了方向。济南市政府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属地化管理以后,财政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及核拨方法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结合全市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及核拨办法》,规定在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在资金的拨付上根据民政部门汇总的各县市区保障金的支付情况,市级财政专户将纳入的省级、市级预算安排的保障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专户再将其与本级安排的保障金一并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然后进行发放。文件中明确规定:专户中的保障金及利息收入都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一部分,不得随意支取和挪用,并对违反政策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了受保户人员手中,无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做到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低保资金专户,保证了低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运行,杜绝了截留、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的发生。没建专户以前,低保资金从财政部门拨出后,基本上就脱离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资金到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后,对保障金的结余,不是主动缴回或结转继续使用,而是和其他性质的资金混合使用;有的企业在低保金发放时,不是按申报对象和申报数额进行发放,而是实行平均发放;有的企业将保障金作为工资性质的资金发放;还有的企业将拨入的保障金作为职工的欠款进行扣除等。这些行为违背了低保资金的使用规定,改变了低保资金的用途,不但使受保户得不到保障,而且使政府资金白白流失。低保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将保障金封闭在专户一条线中单独运行,置于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专项管理,专人负责,按月将低保资金直接发放到受保对象手中。并对发放情况建立张榜公布制度,接受居民的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保证了低保资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2、建立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后,加快了低保资金的运行。以前低保资金的核拨方式,不但手续繁琐,而且运行时间长,保障金不能及时发放到受保户手中,使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建立专户后,改变了资金的拨款渠道,减少了资金的在途时间。首先财政部门本身安排的资金可以提前拨入专户,在发放时能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单位,有的县区甚至将专户和发放单位设的专户开在同一银行,这更缩短了资金的运行时间,为使资金及时发放到受保户手中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新办法后,经过市、区(县)、街道(镇)居委会各部门的艰苦努力,济南市低保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受保障面进一步扩大,实现了“全面覆盖,全员保障”的目标。由于严格的管理,受保障户数、人数、保障金额比以前都有了减少,到2001年8月,省、市、区(县)三级月保障户数为9526户,保障人数25320人,保障金额176万元,与上年市本级同期相比,保障户数减少3993户,保障人数减少12380人,保障金减少141万元。新办法的实施,为保持全市社会稳定,解决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奠定了基础,改变了过去同一城市,同样政策,但居民待遇不同的问题,使广大低收入城市居民充分体会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