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遗产税制采用总遗产税制,即以遗产总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并缴纳遗产税,所有继承人根据继承遗产的份额或得到财产的占有比例分担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缴纳遗产税的义务。依据居民登记法的规定,在国内拥有住所或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而死亡的居住者的国内外全部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遗赠的财产及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继承财产的)都应缴纳遗产税;非居住者死亡(也称非居民)后只对国内非居民的全部继承遗产征收遗产税。
二、征税范围
韩国税法规定,在继承财产中,归属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可以用金钱交换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所有物品;在法律上的或事实上具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遗产总额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继承开始前10年内,被继承人赠与继承人,或继承开始前5年内,被继承人赠与非继承人的财产;视为继承的财产:被继承人获得的保险金、信托财产、退休金、退休津贴、公费医疗费;继承开始前处理的财产:继承开始前1年内处理、转移的财产价值在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29万元)以上的财产。
三、应税遗产额和免税财产
应税遗产额等于遗产总额减去免税财产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应税遗产额=遗产总额-免税财产-相关费用)。
1.免税财产。为国捐躯者的所有财产;遗赠给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团体的财产;国家认定的文化财产;遗赠给政党、社会劳动福利基金的财产;遗赠用于救灾的财产;民法及总统令规定免税的财产。
2.相关费用。被继承人应该承担的税费;国家规定的葬礼费用;税费以外的所有债务。
四、征税标准和遗产扣除
征税标准等于应税遗产总额减去遗产扣除额后的余额(征税标准=应税遗产总额-遗产扣除额)。
为维持遗产继承人的经济生活基础,设置了遗产扣除:
1.基础扣除。遗产总额中可扣除2亿韩元;有以下各项之一的情况,分别再追加扣除;家业继承为1亿韩元;农业经营(包括饲养、渔业及林业等)继承为2亿韩元。
2.配偶的扣除。配偶在法定继承比例范围内最少扣除5亿韩元,最多扣除30亿韩元。
3.其他人的扣除。子女扣除,每人扣除3000万韩元;未成年人扣除,对于继承人(配偶除外)及同居家属中未成年人达到20岁年龄的为500万韩元,其他按年龄的倍数计算出数额;老年人扣除,继承人及同居家属中60岁以上者为3000万韩元;残疾人扣除,继承人及同居家属中的残疾人,以500万韩元与年龄达到75岁的年数相乘来计算金额。
4.一般扣除。一般扣除的数额为5亿韩元,基础扣除和其他人扣除之和与这个数额相比较,取数额较大的。
5.金融财产的继承扣除。继承财产中包括总统令规定的保险金、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财产的,按一定比例扣除,金额超过2亿韩元的,扣除2亿韩元。
6.灾害损失扣除。遗产税申报期内因火灾、自然灾害造成的继承财产损失的部分可以扣除。

五、税率和应纳税额
1.税率
韩国遗产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的级距和最高边际税率最近几年有所调整。最新情况如表(一)所示:
2.应纳税额
韩国遗产税的应纳税额是以征税标准乘以税率得出的数额减去按照规定扣除的税额后的部分(应纳税额=征税标准×税率-扣除额)。
3.对于隔代继承的增加征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应纳税额应以其取得的继承财产乘以占总继承遗产的比例计算的税额加征30%税收。
4.税额的扣除
(1)赠与税税额的扣除。对于从继承财产中计算出来的赠与税额应从继承税税额中扣除。
(2)外国支付税额的扣除。因居住者死亡而征收遗产税的,对于在外国的继承遗产根据外国法律征收遗产税的,相当于该征收遗产税的金额,从遗产税计算税额中扣除。
(3)短期再继承的税额扣除。继承开始后10年内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再次开始继承的,对于从前遗产税征税的继承财产中再继承的数额的,前继承纳税的相应数额,应从遗产税计算税额中扣除。规定扣除的税额,应按照计算出来的前遗产税相应数额乘以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扣除率按再继承时间确定,1—10年的扣除率依次分别为100%—10%。
六、财产的评估
财产评估的原则如下:
1.遗产税应税财产的价额,按照继承开始日或赠与日(以下称“评估基准日”)当时的时价计算。
2.如果所规定的时价在不特定多数人之间自由达成的交易,通常认定该价额成立,它包括根据总统令的规定接受、拍卖价格及鉴定的价格等认定为时价的价额。
3.如果在时价的计算上存在困难,考虑到该财产的种类、规模、交易状况等,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所评估的价格进行计算。
七、延期纳税与生产经营性财产的扣除
1.一般财产的延期纳税期限为3年,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延期纳税期限为10年。
2.生产性家业。被继承人死亡前经营5年以上,继承人继续经营2年以上的生产性家业扣除1亿韩元。
3.经营性农业。被继承人死亡前经营2年以上,继承人继续生产经营的养殖业、种植业、渔业、林业、农田、草地、山林地等农业,扣除2亿韩元。
八、征收管理
1.遗产税的申报和审核
具有缴纳遗产税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与人自开始继承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继承人死亡时住所管辖地的税务署申报课税标准和应纳税额。并将计算遗产税课税标准所需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估价、财产分割及丧葬费用、债务明细书和各种扣除款项等所有证明文件附录在申报书中,一并提交给纳税地主管税务署长。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住所在国外的,申报期限为9个月。申报时间,应自指定或选出遗嘱执行者或财产继承管理人,并在其开始行使职务日起计算。
税务署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申报材料通报给国税厅电算室。国税厅将纳税人申报的情况与该厅先前收集的材料进行核对,排除遗产价值2亿韩元的资料后,将剩余材料分为3类,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通知地方厅调查三局、税务署税源管理处、调查处进行调查。
2.税款缴纳
(1)进行遗产税申报者,应在各自的申报期限内,按各自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给纳税地主管税务署、韩国银行或邮政部门。
(2)在应纳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时,纳税地主管税务署长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收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后,允许以年度延期缴纳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应该提供担保。年度延期缴纳的,应该自通知决定应纳税额之日起3年内缴付。但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应在该期限内缴纳:家业继承财产的为5年;家业继承财产占继承财产的比例在50%以上为10年。
3.物纳制度
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充当实物缴纳的不动产和有价证券包括:在国内的不动产;国债、公债、股票、国内法人所发行的债券或证券,以及其他总理令所规定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