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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时间:2020-10-21 来源:中国财政2009.12半月刊总第545期
作者:财政部副部长 ★王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三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已在全国全面铺开,城镇居民医保今年也从部分城市试点转向全面推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突出制约因素。为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四部门专门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了具体办法,明确了具体责任,以确保到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为此,中央财政在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从医改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429亿元予以补助、奖励、支持。这是医改方案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最大的一笔单项医改投入,也是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最大的一笔一次性投入,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决心。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以下简称《工作目标协议书》)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打好医改第一场大的战役,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推动各项医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通知》和《工作目标协议书》对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从以下方面准确理解,贯彻落实:
一是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工作。按照中央财政帮助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工作方案,在2008年中央财政预拨补助资金80亿元基础上,2009年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进展情况,以相应的补助标准结算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二是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地方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为切实帮助未解决问题的地方解决困难,同时鼓励已投入大量资金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的部分地区,参照2008年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政策,按照“奖补结合、对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倾斜”的原则,对地方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医保制度给予一定补助,对已将退休人员纳入医保制度的也给予一定奖励性资金补助。
三是按照补差原则,帮助地方解决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按照现行关闭破产政策,中央财政对有色、煤炭、军工和核工业等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6%计算10年核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因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基数较低,退休人员人均参保补助标准偏低,许多地区统筹层次低、基金承受能力不强等原因,尚有部分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未纳入所在地城镇职工医保。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拟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一次性补助。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和未参保)参保需一次性筹资一定标准测算,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
四是按照以奖代补原则,推动地方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城镇未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为了尽快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保问题,《实施方案》和《通知》规定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两种办法予以解决:一是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城镇职工医保;二是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对于第一种解决方案,尽管《实施方案》并未要求中央财政对此安排补助资金,但考虑到这部分人群参保困难较大,若解决不好,将会影响整体参保目标的实现。为此,中央财政一次性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省(区、市)已参保人数、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参保人数、其他城镇人口新增参保人数、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奖补。对于第二种解决方案,中央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另行安排补助。另外,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中央财政也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给予相应支持。
五是按照激励约束原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先按一定比例预拨,然后在考核各地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结算。按照《通知》和《工作目标协议书》,在各省(区、市)上报工作方案经四部门审核通过后,中央财政将按80%的比例预拨地方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以及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2010年,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相应结算上述两项补助资金。关于推动各类城镇人口参保的以奖代补资金,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对工作进展快的地区,将加快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对不能按时完成扩面进度的,中央财政将根据未完成的任务量,相应核减奖励补助资金。
六是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中央财政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依据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分配。此次中央财政分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所依据的相关基础数据是各省(区、市)上报的相关人员参保的具体情况。对各地反映的漏报及新增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数,中央财政将纳入奖补资金适当考虑,地方财政可统筹运用以上资金,确保相关人员都能得以及时参保。
主动参与,大力支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人群的参保问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和《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积极发挥财政职能,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配合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各项具体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照《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省和地市级政府均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筹资标准、各渠道分担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后续资金保证等具体办法。同时,要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人员参保的扩面计划、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本地相关筹资政策及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特别是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拟定具体的筹资政策和办法。已制定出台相关筹资政策的地区,要结合本次中央财政补助,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办法。
二是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按照《通知》规定,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克服财政收支矛盾的困难,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不过多增加地方政府特别是困难地区市、县政府的负担,同时又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为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筹集的资金,可采取分年到位的方式,省级政府应对困难市、县给予支持和帮助;到2011年底,东、中、西部省份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到位率要分别达到50%、40%和30%。此外,从目前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都有一定的结余,部分地区结余量还比较大,各地一定要结合本地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努力调剂部分结余资金用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保问题。
三是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保命钱”,来之不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及时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真正送到这些群众身上。省级财政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1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统筹地区财政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在分配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时,不能简单照搬中央补助政策,要根据所属地区实际情况,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工作进展。为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确保这项工作能够平稳顺利开展,切实将未参保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监察部门将全程参与此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一定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补助资金下达后,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不能简单地“一拨了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根据《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从2009年7月起,每月15日前要向四部门报送本省(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如实、定期上报信息,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结算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