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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党的财税实践

作者: 中央财经大学 张皓宇 马金华
来源:中国财政微信公众号 2021/09/29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抗日战争胜利。1946年6月26日国民党重兵围攻以鄂豫边宣化店为中心的中原解放区,相继在晋南、苏皖边、鲁西南等地向解放区展开大规模的进攻,挑起全面内战。中共中央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指出:必须一切依靠自力更生,作持久打算,为应付长期战争,解放区应有计划地发展生产和整理财政,坚决实施“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的财经工作方针,对财经工作实行由和平建设到战时经济体制的转变,在财政供应上,做到既满足战争的物资需求,又尽可能地减轻人民的负担,使人民生活有所改善。同时,必须提倡节约,力戒浪费。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相继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财政动员和灵活多样的财政实践。


解放战争时期党的财政政策


(一)推行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实施战时财政动员。随着全面内战的爆发,解放军大兵团作战的人力、物力需要日益急迫,中国共产党急需把解放区内部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动员起来,激励解放区人民同仇敌忾。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奔赴广大农村,广泛发动农民群众,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运动(简称土改运动)。这次土改运动的中心内容是:发动并依靠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把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因而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他们踊跃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巩固解放区,积极配合解放军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军事进攻。

土地改革使中国共产党赢得了亿万农民的支持。l947年7月17日,党的全国土地会议在河北平山西柏坡村召开。9月13日,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整顿乡村财政,村款征收权收归国家。中国共产党实施的战时财政动员的第二步措施是:调整农村基层权力结构,整顿乡村财政,村款征收权收归国家。这是土地改革的延续,土地改革运动之所以能推行,还在于拥有有效的基层权力结构。1947年底,土改运动进行战时财政动员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土地改革开始进入全面纠偏阶段。基层形成了以基层党组织、农会、乡村农民代表会议的新的基层结构。实际上形成了村政府、党支部和民兵三位一体的基层权力核心。乡村权力机构的基本职能围绕征兵、征粮、支前来设置安排,是一种以军事财政动员为基本特征的权力结构。

抗日战争以后,解放区乡村政府可在农业正税之外,向农民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粮款,用于村公所办公及村教育、优抚、建设等。全面内战爆发后,由于战争特殊形势和需要,对村款管理松动,基层干部借机贪污浪费,村款负担普遍急剧上升。1947年,华北财办负责人南汉宸指出,村款已成为农民的第二大负担,“太行区是工作较好的地区,竟占公粮负担的百分之五十,冀东区最高有超过其公粮负担的两三倍者”。1947年4月召开的华北财经会议提出将整顿乡村财政当作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的重要措施:“目前村财政无制度,浪费惊人,必须加以整理。整理村财政,节约开支,应成为村干部为人民立功内容之一。”

中国共产党借助土地改革的再分配和赋税负担的公平化,获得了合法获取资源的渠道;又通过控制赋税征收过程和将村款征收权收归国家等措施,大大降低了赋税征收中的损耗,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取得了实质性突破。通过农村基层权力结构的调整和整顿乡村财政,把财政征收体制延伸到每个村庄,建立了以军事财政动员为基本特征的农村基层权力结构,从而将亿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解放战争融合在一起,政治经济上解放了的农民踊跃参军参战,担负起巨大的战争勤务,保证粮食、人力等基本财政资源对前方的稳定供应,强有力地支持着解放军的大兵团作战,为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巨大贡献。


解放区税收制度的演变


解放区的税制是新民主主义税制的进一步完善。由于革命形势迅速发展,东北、华北大区很快形成,解放区土地革命相继完成,中小城镇以及大中城市陆续解放。这一切既迫切需要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又为税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前提条件。首先,以大区为单位逐级健全了税务机构,成立了大区税务总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一个大区的税务工作。其次,根据土地改革后的农村新形势,制定和公布实施了大区农业税条例,改进了农业税征收制度。第三,随着大批城市的陆续解放,及时建立了所得税、印花税、行商税等工商税制,并开征了房捐、牌照税等地方税。加上对原有的营业税、货物税等有关税种的改进和修订,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税制体系,为把税收工作重点向城市转移,在改造旧城市税制的基础上建立新税制,进行了较好的准备。

(一)解放区的农业税政策。老解放区包括华北区、东北区、内蒙古老区、苏北老区、陕甘宁老区,这些地区都已完成土改,广大农民分到土地,占了全国农业人口的1/3。老解放区基本上执行1948年的农业税税法,可以概括为:一是实行的都是比例税制,税率方面除了山东较高外,其余地区都在20%左右。二是华北、山东和陕甘宁老区都按农业人口扣除一定的免征额。华北区还从农业收入中扣除耕畜的消耗,山东则对耕畜给予减免的优待。三是苏北老区“按户按亩按等”计算税额,各等田亩都代表一定数额的常年产量。所有这些办法都体现了党所规定的军民兼顾和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

占全国农业人口2/3的新解放区,是解放军渡江作战前后陆续解放的。新解放区各地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归纳起来有六种类型:一是按每人平均产量累进计征。河南、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均采用这种办法。二是按田亩累进计征。实行这种办法的有浙江省、皖南区、皖北区、山东新区、天津市以及北京市郊区等。三是按赋元累进计征。苏南、福建、川南、川北、贵州、云南等地,都实行这种办法。四是按阶级成份定税率计征。江西实行此法。五是兼征收益税和土地税。陕甘宁边区新区实行此法。六是民主评议的方法。到1949年末,广大新解放区除西藏、西康全境和广西、云南的部分地区,因尚待解放或处于战争状态未征收农业税外,其余地区都征收了农业税(云南、四川是1950年补征的)。1949年新解放区农业税征收工作,具有战时的、分散的、过渡的特点。

(二)解放区的工商税政策。1945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向北发展,向南防御”和“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后,从各战略区抽调部队和干部进入东北,消灭日军的伪满残余,建立各级民主政府。随着东北、华北等地政府的相继建立,税收工作特别是工商税收发展很快。1948年初,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区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出入境关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东北解放区进出口物资管理及课税暂行办法》,确定了《关于修改营业税12项原则》,暂先由各省市依此原则规定征收办法。此外,还制定了税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税务工作的业务制度。1948年两次召开了省局长联席会议,使北满七省一市的税收制度基本统一。1947年秋,随着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进入战略反攻,解放区迅速扩大。1948年1月,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政府合并,实行财政统一,并颁布了《陕甘宁晋绥边区货物税条例》。华北地区晋察冀、晋冀鲁豫两块根据地于1948年5月20日连成一片。从1949年1月起至新中国成立前,华北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牲畜屠宰税、薪给工资所得税、进出口货物税、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牌照税、临时营业税、房地产收益税、矿业税、烟酒类税、交易税、印花税等十几个税收条例、细则和办法。


新中国财税制度的酝酿与预演


(一)举办华北财经会议,统一华北财经工作。1947年1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召开华北财经会议的指示》,3月,华北财经会议在河北邯郸召开。4月16日,中共中央向华东局、晋冀鲁豫中央局、晋察冀中央局、晋绥分局发出《中央关于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及任命董必武为主任的决定》。1948年,中央机关到达西柏坡,鉴于各解放区为支援战争增发货币引起物价上涨,各区发行货币不一,周恩来提出各解放区财经工作不能再搞“联合政府”,要搞统一政府,取消财经办事处,成立中央财政经济部,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货币。这样华北财经办事处遂于1948年5月底结束工作,历时一年零一个月。华北财经会议是中国共产党为推动华北财政工作由分散走向统一而组织召开的一次全国性大型财经专业会议,也是为迎接全国革命胜利、筹划新中国财经建设的重要会议。会后成立的华北财经办事处事实上成为中国共产党主导这一时期华北地区的制度变迁,推动华北财政工作一体化的重要依托。

(二)召开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财税工作由农村转向城市。1949年3月5—13日,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在河北平山西柏坡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为建立新中国奠基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会议。全会着重讨论了党的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即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的问题。党的财税工作重点也随之由农村转向城市。

(三)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管理由分散走向统一。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在战争后期,逐步合并成了东北、华北、华东、西北、华中等大解放区。各解放区自设银行,自发货币,自设财政,自管收支,自求平衡,商贸市场自成局面,自行管理。随着各解放区的往来日益频繁,带有全国性的财经问题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能够统领全局的中央财经领导机构来解决。加之 1949 年的自然灾害,财政经济趋于崩溃。在新解放区遏制通货膨胀、稳定经济,是党中央面临的严峻问题。

1949年6月4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并决定由陈云、薄一波负责筹备组织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选定陈云为统一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7月12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与华北财经委员会合并成立,陈云任主任,薄一波任副主任。1949年7、8月间,陈云在上海主持召开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和西北等五个解放区财政、金融等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就统一财政经济等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实施步骤。这次重要会议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统一财政、税收工作的前奏。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949年10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成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为政务院所属的政府行政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

(本文是中央财经大学第六届青年科研创新团队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财税治理:历程、经验与展望》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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