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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革命财税的新纪元——抗日根据地的财税制度(1937—1945年)

作者: 中央财经大学 张皓宇 马金华
来源:《中国财政》2021年第14期 2021/09/28

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军悍然发动了卢沟桥事变,全民族抗日战争由此爆发。8月25日,中共中央在陕西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第二条提出“开辟敌后战场,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此后,以晋察冀根据地为开端,其他敌后抗日根据地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逐步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废除了具有剥削性质的旧税制,开创了革命税收的新纪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据地财税制度。


抗日根据地财税制度建设


抗日根据地的财政是在根据地经济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历尽艰辛,不断探索,逐步发展起来的。当时,日伪用极端残酷的“三光”政策对抗日革命根据地实行大规模的“扫荡”,而国民党顽固势力实行“积极防共”政策,用尽一切手段来防止抗日革命势力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根据地的经济财政都十分困难,迫切需要通过加强财税制度建设来保障供给,发展壮大人民军队和抗日根据地。在这一阶段中,根据地财政的任务,主要是为抗日战争服务,即保证抗日经费的供给,争取战争的最后胜利。

这一时期的财税指导思想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政收入的来源放在稳妥而可靠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抗日民主政权在帮助人民发展生产的同时,废除了所有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的民主税收,按照“先予后取”“取己与取民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了适合根据地经济特点的财政税收制度。

在抗日战争初期,根据地财政政策是力争外援,休养民力,医治创伤,积蓄力量,支持长期抗战。例如,1937—1940年,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依靠外援。外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民政府给八路军的军饷,一部分是海外华侨和后方进步人士的捐款。当时,外援占边区财政收入约50%—85%。

在抗日战争后期,根据地财政立足于自力更生。1941 年国民党制造皖南事变后,停发了八路军、新四军的军费,对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用50万大军修1万多个碉堡重重围住陕甘宁边区,企图把共产党困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生产自救的方针,号召大家自己动手、自力更生,发动边区开展大生产运动。财政上按照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给各机关部队一部分生产资金,各解放区根据各自情况,采取自己动手克服困难的办法,各自经营解决部分经费。


抗日根据地财政来源


(一)税捐。在抗日根据地财政收入中,主要的一个项目是税收。并且,明确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取之合理,用之得当”。在政策方面,按收入多寡规定纳税多少,并根据有钱出钱,钱多多出,钱少少出,无钱不出的原则,实行了合理负担。例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13条规定:“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均须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负担抗日经费。”因此,在抗日根据地内,根据每户人口拥有的土地财产的数量分出不同的等级,规定每一等级负担多少分,每分多少钱。这一措施使得贫苦农民的负担大为减轻。在冀中,1940年负担更为合理,进一步贯彻执行了统一累进税。在晋冀察边区也从1940年秋季起,开始以粮、秣、款三种形式征收统一累进税。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主要征农业税,但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所不同,除陕甘宁边区外,其余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土改,实行的是减租减息政策,因而在农村中存在着不同的各个阶级,而土地的租佃或典当关系,又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面对着这种极其复杂的情况,在抗战初期,各根据地曾先后制定若干暂行的征收农业税的办法。如边区《救国公粮条例》,最初税率和起征点为每人全年收入不满小米300斤者免征,超过者按五个等级纳粮,譬如收入300斤—450斤者,征1%;1501斤以上者,征5%。

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以后,各抗日根据地在总结过去税收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比过去更加完备的税收办法。如1941年和1942年,晋察冀边区曾先后颁布和实施了《统一累进税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拟定了《农业税统一累进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共同特点是,把带有收入税性质的公粮和带有财产税性质的田赋融合在一起,同时采用累进税制,所以都叫“统一累进税”。实行统一累进税使根据地70%—80%的人口都需要纳税,但分摊到每一个纳税人的负担则比较轻。

除农业税外,各根据地还征收各种工商业税,如出口货物税、纸烟税、酒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等。不过这些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都比较小,一般不超过1%—5%,个别地区如山东区、苏皖区则高一些。不管怎么样,在根据地的工商业税比起国民党反动派统治的区域要低得多。另外,从富户征收的救国捐也是构成税收来源的一种。

(二)通过生产建设筹集财政收入。抗日根据地将解决经济问题作为解决财政问题的前提,不但尽力设法改善人民生活,替人民解决经济问题,而且还同时进行机关学校部队生产自给的“大生产运动”。这主要是为了反对日、蒋、汪的经济封锁,争取工农业产品的自给。“大生产运动”于1938年在陕甘宁边区开始,到1942年以后便发展成为各个解放区普遍的运动。

边区相继举办了各项工业,发展农业,举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还采取了对内自由、对外管理的商业政策,在大力发展公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同时,还保护私营商业,但限制其非法活动,取缔奸商投机操纵市场。在对外贸易方面,仍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一样,禁止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的输入与内部剩余物品的输出。

为了鼓励生产建设,各抗日根据地都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财税政策上作了具体规定。如陕甘宁边区为了鼓励外来移民在边区开荒,规定外来移民开荒取得的收获免征三年公粮;为了鼓励食盐的生产和外销,对群众运盐收入免征公粮。为了促进和保护经济的发展,陕甘宁边区还采取了对入境商品区别征税的政策,凡边区需要的物资如棉花、棉纱等,入境时从低征收货物税。在扶植边区工业方面也采取了对日用工业品免征或减征营业税等措施。

(三)战争缴获。抗日民主政权通过没收日本帝国主义者和汉奸卖国贼的财产以及从战争中缴获来扩大财源。这种“取之于敌”的收入,当时在财政收入上虽然获取不多,但仍然是收入来源之一。部队凡发现汉奸、奸商向日军提供物资的均予打击,没收他们的财物作为抗战的资财。

(四)借款借粮。主要是向大地主和掌管族产、庙产者和资本家借款借粮,并发行救国公债。


抗日根据地的财政支出


(一)抗战军费。抗日根据地财政的根本任务是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动员筹集抗日经费以保障战争供给,这种战时财政的特点体现在财政经费的分配和财政政策两个方面。

抗日根据地财政经费的分配,是以军事需要为第一需要的,财政把根据地抗日部队的军事需要放在经费支出中的第一位。例如陕甘宁边区,1937年10月至1938年12月,军事支出占总支出的25%(被服费3.2%除外);1939年军事支出增加到占总支出的54.64%;1940年为54.89%;1941年和1942年两个年度由于部队生产自给,军费支出相对减少,但仍然占总支出的10%以上;到1943年又增加到占总支出的44.2%,1944年为45.5%;1945年的军费支出除去14%的被服费还占总支出的34%。

(二)经济建设费。各个根据地和解放区财政在资金分配中也大力支持农工商业的发展,这方面的财政支出总体约占16%。抗战初期,由于财政经费主要依靠外援,因此对生产不够重视,加之财力不足,用于生产建设的经费所占比重很小。以后随着各根据地和解放区大生产运动的开展,生产建设性支出的比重有了大幅度上升。

仅以陕甘宁边区为例,1937年和1938年,生产建设性支出仅占总支出的4.3%,到1939年和1940年,就分别上升到16.75%和14.3%,成为仅次于军费和购粮用费的大宗支出。1941年,生产建设性支出继续增加到占总支出的20%,1942年为30%,位居支出首位。此外,各地还将上级机关拨付的地方补助费(占总支出的5%)的大部分投资于生产,各根据地农业和工业生产都有了较大发展。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的生产已经达到自给有余的水平。农业方面,1937年时耕地面积为862万多亩,1943年增加到1338万多亩,粮食产量1943年达到181万多石,除去军民消费后还可结余22万石。工业方面,1940年边区直属纺织工业产布量为3000多匹,1943年增加到15800多匹, 1940至1942年的土纱纺织量与1939年相比分别增长了55%、59%、68%,1943年更是增长至90%以上。到1944年底,边区的主要日用工业品实现了大部分自给。

(三)其他支出。在抗日根据地,文教及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是重要的支出,占16%。除此之外,地方补助费支出约占总支出5%。

由此可见,抗日根据地的财政支出,既贯彻了节约的原则,又全面实行了精兵简政的政策,因而绝大部分支出都是用在抗战经费、革命的军政公教人员最低限度生活费用和人民福利事业上。


抗日根据地财税管理体制


抗日根据地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分散、集中、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不同阶段。抗日战争初期,根据地以自收自支的形式来保障根据地的财政需要。后来逐渐建立了财政系统,实行统收统支。基于抗日根据地经济财力困难的情况,实行了统一领导、分散经营体制,各自解决经费困难。随着根据地经济状况逐渐好转,又实行了统收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的财政政策。在抗战后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统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总之,抗日战争时期经过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逐步摸索出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本文是中央财经大学第六届青年科研创新团队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财税治理:历程、经验与展望》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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