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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税收肇始(1927—1937)

作者: 中央财经大学 张皓宇 马金华
来源:中国财政微信公众号 2021/07/23

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南昌起义向国民党反动派打响了第一枪,紧接着又举行了影响深远的秋收起义,土地革命风起云涌,共产党先后在大江南北创立了东江、井冈山、赣西南、闽西、信江(赣东北)、湘鄂赣、湘鄂西、鄂豫皖、琼崖、左右江、川陕、陕北等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红色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和发展,税收工作深入开展,为党的发展壮大、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人民战争的胜利提供了财力保障,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税制建设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历史经验。


根据地初创时期党的税收政策


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后,政权的经济供给成为一个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土地革命前期,根据地的经费一般都是通过打土豪没收筹款、对地主罚款、战争缴获、动员富农或商人捐款或派款、对反动军官捐款或罚款筹集的。但打土豪和捐款等筹款方式多为一次性措施,罚款和捐款的次数也很有限且抵触情绪大,财政收入的来源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了使根据地的财政收入能有经常和稳定的来源,征税就成了必然之举。因此,打土豪逐渐成为消灭敌人阶级势力的主要手段,而不是视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收则逐渐成为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与打土豪筹款、地主罚款、向富农及商人募捐不同,后者是临时性的、不固定的,主要取之于敌人或取之于剥削者的财政收入;前者是经常性的、固定性的,主要取之于翻身做了主人的人民群众。但征税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地政权比较稳定;二是人民生活有所改善,有了负担能力。这两个条件在根据地初创时期基本都是不具备的。因此,根据当时情况和土地革命的任务,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红军筹款自给的方针,到白区和边沿区打土豪筹款以及向富农、商人募捐,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而随着根据地的巩固和土地革命的深入,贫雇农分得了土地,政治上翻身,生活上有了改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工商业也显现出生机和活力,促使根据地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从而为征税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红军部队越来越多,战争频仍,开支增大,而打土豪筹款以及向富农、商人募捐等临时筹款手段远不能满足开支需要,迫切需要用税收这个常规而又有效的手段筹措必需的财政资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一改中国历次农民起义砸烂旧的剥削性质的税收制度,而不建立新的有助于新政权巩固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局限做法,很早就作出决策,明确指示在根据地适量征税。


征税较早的是琼崖和井冈山等根据地。1927年冬,琼崖根据地的陵水县就一度征粮。1928年,井冈山根据地颁布《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征收土地税。以后在各地区陆续颁布的《土地法》中,大都有征收土地税或农业累进税的条款。根据地经济有了恢复和发展之后,又先后开征了商业税和关税 (进出口税)等。


各根据地的税收负担带有明显的阶级性,为了革命斗争的需要,贫农亦要交纳相当的土地税,但收得较轻;每年粮食不够的极贫者及红军家属免税;中农纳税比贫农多,但须不违背联络中农的原则,出税亦不能太重;纳税的重担要转移到富人身上,对于富农可以抽收高至30%的土地税,而对于土豪和地主则直接采取没收和罚款的方式。


1928年中共中央制定的《苏维埃组织法》附关于没收土地中规定,土地税一般由县苏维埃所收之税额20%缴国家苏维埃,30%缴省苏维埃,20%津贴乡苏维埃,30%归县苏维埃支配,区苏维埃用费由县苏维埃津贴。


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中规定,土地税之收入支出,须统一于高级苏维埃政府,低级政府不得自由收支。支付标准,按照税多寡及各级政府需要的缓急轻重,由高级政府决定。


从1928年初到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前,各个根据地的财政和税收处于分散独立状态,各地自筹自给,分别管理,大部分地区开征了土地税,由于土地斗争尚不深入,根据地的面积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中时有变化,开征土地税的范围也很不稳定,工商税收则处于初创阶段,各根据地征收的税有营业所得税、摊子税、关税(进出口税)、屠宰税和店房地基税等等,税种、税目都不统一,但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贵的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在江西瑞金召开(“一苏大”)。会议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陆续颁布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等多部法律法令。《暂行税则》规定,税的种类分为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三种。整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期间,工业的出厂税一直没有开征,但在后来开征了关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税收制度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执行得较好,但由于各革命根据地没有连成一片,税收制度无法做到完全统一,各根据地开征的税种也有一定差异。


(一)苏维埃政府的税收收入


一是农业税。征收原则为:苏区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其全家每年的生产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计算,规定出每人的年收入和生活支出数额,再规定出每人应缴纳的最低数额的累进税。主要征收生产粮食的税,一般副产品暂不征税。但是茶山、棉麻、果园当作稻田麦地分配,成为主要生产的,亦应征税。后来,将茶叶、水果(果子)、竹麻、油桃(茶子)列为山林税。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农产品平均每家每人收获量以干谷四石以上开始计算征收,共分为十二个等级,即四担至十五担,其中四担农产品收税1%,十担收税8%,十五担收税16.5%。对于富农则从两担起征,税率为1%,三担以上即收税率2%,以此类推,比一般农民的税负高很多。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免税;雇农以及分得田地的工人也免税;对富农的征收要比其他农民更高。如遇水旱等天灾,或遭受国民党军队摧残的地区,可以按照灾情的轻重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鼓励开垦荒地,凡开垦荒地的,所得收入免税三年。


二是商业税。即商业累进税,又叫商业资本税、商业所得税、营业所得税或营业税,是对商人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即征收对象为全部营利收入而非征收资本,依据商店向政府财政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与所得营利来计算征收。商业税从200元至10万元分为13个等第,按照等第规定税率。第一等资本200元至300元者,税率为2%;第13等资本80001元至10万元者,税率为18.5%,资本在10万元以上税率另定。商业税也实行免税办法,凡遵照苏维埃政府所规定的合作社组织条例建立的消费合作社,经过县苏维埃政府登记的,如需要免税,由该县政府报告省级政府批准可免税;肩挑小贩及出卖剩余农副土特产品的一律免收商业税;商业资本在200元以下的一律免税;商人遇险或遭到意外损害的,报告苏维埃政府并经过查验核实之后可以免税。


三是工业税。亦称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征收其利润。对群众的生产合作社给予免税。为促进苏区的工业发展,暂时免收工业品的出厂税。在《暂行税则》颁布后,有些根据地征收的税种与《暂行税则》中规定的不太相同,有些甚至差异较大。


四是关税。1933年3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的训令,指出:当此敌人进攻苏区,经济封锁特别严重的时候,建立关税制度,以调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之需要与供给,增加政府财政上的收入,是争取战争全面胜利的重要条件。并决定建立24个关税处,各关税处视其大小配备主任、检查员、计算员、会计员、 出纳员、管理员、调查员,统计员等9至14人,同时配有武装检查队一、二个班或一、二个排。


(二)苏维埃政府的特殊财政收入


一是发行公债。公债分为两类,即短期革命战争公债和经济建设公债。1932年6月,蒋介石调集了50万兵力,向苏区发动了第四次反革命“围剿”。为了准备充足的革命战争经费,使红军能够胜利地粉碎敌人第四次“围剿”,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同年6月25日决定,发行短期革命战争公债60万元,规定半年还本付息。同年10月21日,中央政府又决定发行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120万元。革命战争的迅猛发展,要求苏维埃政府动员一切力量、进行各项必要和可能的经济建设,以保障革命战争的物质供应。为了解决经济建设的资金问题,1933年7月11日,中央政府决定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规定五年偿还。


二是向群众借粮。为了保障红军给养,1933年3月1日,中央政府决定向群众借谷20万担。1934年夏,第五次反“围剿”战争激烈进行,红军迅猛扩大,需要大量的粮食供给,因此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联合发出《为紧急动员24万担粮食供给红军致各级党部及苏维埃的信》,要求各级党和政府“发动群众借10万担谷给红军”,并“于7月10日前完成”。同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又决定,在秋收中向群众借谷60万担。


三是发动干部群众节省和捐献。1933年和1934年,中央苏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响应政府的号召,开展了每人每月节省三升米的运动,仅1934年6月的24万担粮食动员中,就有7.5万担属于群众的节省。同年,还开展了每厂每天节省一个铜板的运动,自愿地捐献给政府,补充革命战争经费。据中央财政部的统计,仅1933年4月至9月,群众的节省与捐助共达15万多元。另外,广大群众还响应《红色中华》的号召,退还了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券和一借谷票。第一期公债已从土地税和商业税中偿还,第二期公债原定1934年6月偿还,可是到5月上旬,广大群众已经退还了90余万元。群众还将1933年的借谷票,有的直接退给了政府,有的改成了节省。总之,不要政府偿还了。节省运动对政府的财政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应当指出,动员群众退还公债券和借谷票,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做法。


(三)苏维埃政府的财政支出


一是军费。当时的军费包括弹药供给、军队给养、战勤费、支前费、新军动员和训练费以及俘虏收管等等。尽管军费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但是由于党的坚强领导,军队民主,战士和工作人员都有较高的阶级觉悟,坚决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节省每一个铜板,用于战争和革命事业。


二是生产建设支出。为了发展根据地经济,从1933年开始,中央根据地把公营经济开支列入财政计划,当年发行300万元公债,有100万元用于粮食调剂局与国家贸易局来调剂商品流通。1933年—1934年l月,中央财政部拨给中央国民经济部资金200余万元。各地苏维埃政府将没收来的一部分物资借给合作社作基金,中央政府在1933年发行的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中拿出了100万元帮助各县合作社的发展。到1934年,中央国民经济部已投资兴办了纺织、造纸等一些工厂。在财政支持下,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一些军工民用企业,有兵工、被服、纺织、印刷、化工和铁工厂等。有的规模还相当大,如川陕兵工厂,每天能生产步枪120多支,子弹6万发。据不完全统计,到1933年底,中央苏区已有公营工厂32个,职工2000多人。


三是社会救济支出。在此项支出中,包括对敌灾、早灾、水灾的救济和荣誉军人的优抚救济等,都是为了帮助人民群众和红军家属克服困难,提高群众斗争热情。


四是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地方的文教事业,原则是依靠群众贯彻自力更生的精神,革命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至于军事性的各类学校以及各种训练班以及党和政府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等,其教育经费统一由国家财政开支。同时,为了保证红军部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别是搞好红军伤员的医疗救治,发展卫生医疗事业,巩固革命根据地。卫生费用的支出是中央根据地军费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苏维埃财税管理体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前,各根据地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财税管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财政和税收,于1931年12月制定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为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或征收。”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1932年8月发出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财字第十五号训令决定,从8月份起,凡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以及店租、房租、矿产资金等各项租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都应另立账簿,如公债款一样,分别收入,按月解缴上级,累送中央或中央所指令之用途,并须按月将收入情形详细报告,以便审查。各级财政部对于上述各项税款,以后不得擅自动用,日常收入中不得将所收款项列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采取一系列税制统一和加强中央财税管理权限的措施,使管理权逐渐集中于中央政府。但由于各根据地没有连成片,中央的指示要迅速和畅通地贯彻很困难,只在中央根据地基本得到统一,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完全统一起来。

(本文是中央财经大学第六届青年科研创新团队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财税治理:历程、经验与展望》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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